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名称、职责范围及其实施细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公司董事会建议对《公司章程》相关章节及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 1 | 第四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四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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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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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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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
述人员均可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的权力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法律约束
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
宜有关的权力利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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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四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 第十四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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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
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定货币。 | 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
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定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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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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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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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
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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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
本中核减。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购回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规定购回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
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
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情
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
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
| |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数的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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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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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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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
质权。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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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5%股份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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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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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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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偿责任。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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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五条规定外,下列行
为亦不属于禁止财务资助的情形:
(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
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该项财务资助是公
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
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
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
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
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
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中支出的)。 |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五条规定外,下列
行为亦不属于禁止财务资助的情形:
(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
的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该项财务资助
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
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
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
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
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
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的)。 |
| 14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香港备有证券专
用印章,用于鉴证H股股票。 | 删除 |
| 15 |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
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
职业或性质; |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
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
职业或性质; |
| | | |
| |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 | | |
| | | |
| 16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转让股份、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依有关上市地的法律进行;
(五)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
复制: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 第五十二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转让股份、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依有关上市地的法律进
行;
(五)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
复制: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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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
名;
(b)主要的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
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
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
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
告;
(5)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债券存根;
(7)董事会会议决议;
(8)监事会会议决议;
(9)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八)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
利。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
名;
(b)主要的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
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
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
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
报告;
(5)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债券存根;
(7)董事会会议决议;
(8)监事会会议决议;
(9)(8)财务会计报告。
3.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八)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
权利。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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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述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
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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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上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
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述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九)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上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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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 17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
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
何一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五十三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
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
司应当对任何一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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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五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19 | 新增 |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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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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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五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份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
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
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股
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
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益)
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益)
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
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 第五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份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
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
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
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
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
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
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益)
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
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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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新增 |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以担保公司的债务或担保
公司的保证或其他责任上支持,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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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新增 |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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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
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
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
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十七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
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
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
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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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职权。 | 删除 |
| 25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罢免董事及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以及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罢免董事及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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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含1%)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七)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
托办理除上述事项以外的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以及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七)(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八)(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九)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1%)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二)(十)审议批准第六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十七)(十五)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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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授权或委托办理除上述事项以外的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26 | 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 | |
| 27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每
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
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含
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
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
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
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含
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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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营业日或15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营业日或15 |
| |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但公司应当在通知公告中列明电
子通信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但公司应当在通知公告中列
明电子通信详细参与方式。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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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9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 | |
| 30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含1%)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含1%)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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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六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六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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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七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七十条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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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七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 | 第七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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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
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求。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
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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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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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七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七十三条对于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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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七十四条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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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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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38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
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
(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
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
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
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
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
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
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
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位或
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
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
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
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
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
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
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
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
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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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十二)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十)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十二)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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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分别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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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八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会。 | 删除 |
| 41 | 第八十五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
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
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
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
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八十五四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
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
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反
对票,并且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
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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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八十八条 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
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
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签
发日期。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委派
该法定代表人的法人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
构的决议经过公证证实的副本。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八七条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
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签署或
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应
规定签发日期。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
证明和委派该法定代表人的法人的董事会或者
其他权力机构的决议经过公证证实的副本。
股东会召开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列席会议,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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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
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第九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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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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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
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 第九十四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
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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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五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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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
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变更公司
形式、解散、清算和自愿清盘;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五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和自愿清盘;
(四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总额30%的;
(六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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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九十九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
别股东会,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
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
10%)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
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
别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亦可在会议议程
中加入议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尽
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前述持股数按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上
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 第九十九八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或类别股东会,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
(含10%)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
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会或类别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亦可在
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
要求后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
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如果
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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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
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
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股东因董事会
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
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
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
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
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
相同。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
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
项中扣除。 |
| 47 | 第一百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担任会
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担
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监事会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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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一百〇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 第一百〇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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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出
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上
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内资股股
东和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
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等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〇二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内资股
股东和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会认为和公司本章程规定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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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 第一百〇三二条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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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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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就(i)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以及(ii)
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
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
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
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
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 第一百〇五四条 股东会就(i)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涉及(i)关联交易的各股东,以
及(ii)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
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
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
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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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一百〇六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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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
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由秘书作出记录。如任何会议记
录由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签署,即为该会议的有
效记录。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采用中文,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为十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第一百〇七六条 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
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由秘书作出记录。如任何会议
记录由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签署,即为该会议
的有效记录。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
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采用中文,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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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决议做
出后就任。 | 删除 |
| 55 | 第十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整章删除 |
| 56 | 第十一章 董事会 | 第十一章 董事和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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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新增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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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一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
未结案; | 第一百七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尚未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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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
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
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
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
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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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担任境内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家数不超过三家,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产生办法参照本章程第十二章,其余的董事
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含1%)的股东提
名。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
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七天前发给公司。
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
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
求不受此影响)。但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
选连任。 | 第一百二一十二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
不超过三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参照本章程第
十二章第三节,其余的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含1%)的股东提
名。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
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七天前发给公司。
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
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
偿要求不受此影响)。但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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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选举实
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须由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过半数表决权
通过方可获选。表决通过的董事人数超过拟定
的董事最高人数的上限时,依次以得票较高者按
拟定的董事最高人数确定获选董事。
本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
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任
意分配给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
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
当选。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
选连任。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须由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过半数表决权
通过方可获选。表决通过的董事人数超过拟定
的董事最高人数的上限时,依次以得票较高者
按拟定的董事最高人数确定获选董事。
本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
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
任意分配给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
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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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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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
权;
(二)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
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
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
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三)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由股东会在
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
同、交易或安排;
(四)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
益;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
机会;
(六)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为自己谋取私利;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九)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
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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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
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
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
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十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但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前款规定。
(十二)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3、按照本条第(十一)项的审议程序,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十三)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应当按照本条第(六)项的审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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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序,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会对本条规定的第(十一)至第(十
三)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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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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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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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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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之规
定时间及不迟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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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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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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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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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新增 | 第二节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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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19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的具体人数将以
股东会实际选举产生的人数为准。董事会会议涉
及董事人数时,在前款规定的董事人数范围内,
以最近一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准。其
中,外部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
的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董事会须指定一至数名董事担任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宜。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5-191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的具体人数
将以股东会实际选举产生的人数为准。董事会
会议涉及董事人数时,在前款规定的董事人数
范围内,以最近一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
数为准。其中,外部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董事会的具体人数将以股东会实际选举产
生的人数为准。董事会会议涉及董事人数时,
在前款规定的董事人数范围内,以最近一次股
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准。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须指定一至数名董事担任执行董
事。执行董事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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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 第一百二十三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四)制定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五)制定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的方案;
(七六)拟定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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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
(十二)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其余应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十四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五)、
(七六)、(十二一)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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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监督
总裁管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
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监
督总裁管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
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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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 第一百二十六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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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3个工作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或过半
数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裁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但经
董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举行。
董事会会议以中文为会议语文,必要时可有
翻译在场,提供中英文即席翻译。 | 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3个工作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或过
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时;
(四)总裁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但
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举行。
董事会会议以中文为会议语文言,必要时
可有翻译在场,提供中英文即席时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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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三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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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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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按以上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人数,则
可以形成决议,无需召集董事会会议。 | 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按以上
第一百二十三八条规定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人
数,则可以形成决议,无需召集董事会会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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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专项
基金,按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用途为:聘请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报酬、津贴及董事会办公、交
流与培训费及董事长批准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 75 | 第十二章 独立非执行董事 | 第十二章三节 独立非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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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非执行董
事制度。独立非执行董事指:
(一)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及所有香港适用和相关的法律、规则
和法规下的及标准的董事。 | 第一百四三十一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非执
行董事制度。独立非执行董事指:
(一)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及所有香港适用和相关的法律、
规则和法规下的及标准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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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权 | 第一百四三十三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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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 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 |
| | | |
| 7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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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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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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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
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非执行董事任 | 第一百四三十四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
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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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且同时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不超
过三家。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
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非执
行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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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 第一百四三十二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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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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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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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由过半数独
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
股东权利。
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非
执行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由过半数独
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
股东权利。
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
非执行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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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独立非执行董事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数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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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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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 | 第一百四十五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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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非执行董事职
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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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6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
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
交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非执行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一百四十六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
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非
执行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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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87 |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
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非执
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非执行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非执行董事实地
考察。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
织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
取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非执行董
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删除 |
| 88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
董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
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
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到任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四十九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
董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
占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在改选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到任前,独立非执行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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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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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 第一百三四十四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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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审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合规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或
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或审核)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计(或审核)与风险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
合规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或
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或
审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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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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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或审核)委员会成
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状
况、内部监控系统的执行和效果及风险管理和监
控情况,负责与公司内、外部审计(或审核)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或审核)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与其职责有关的情况下,委员会有 | 第一百三四十五八条 审计(或审核)与
风险委员会委员成员为三3名以上,过半数成
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
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
状况、内部监控系统的执行和效果及风险管理
和监控情况,负责与公司内、外部审计(或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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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向本公司管理层、公司下属相关单位或员工索
取数据、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二)就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委任、
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批准外聘审
计(或审核)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
何有关该审计(或审核)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
(或审核)机构的问题;
(三)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
(或审核)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
效;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或审核)机构
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四)负责内部审计(或审核)与外部审计
(或审核)之间的沟通;
(五)就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审计(或审核)
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
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
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了解其
处理的进展状况,向董事会作出建议或报告。审
计(或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报
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 | 核)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或审核)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与其职责有关的情况下,委员会
有权向本公司管理层、公司下属相关单位或员
工索取数据、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二)就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委任、
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批准外聘
审计(或审核)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
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或审核)机构辞职或辞退
该审计(或审核)机构的问题;
(三)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
(或审核)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
有效;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或审核)
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四)负责内部审计(或审核)与外部审
计(或审核)之间的沟通;
(五)就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审计(或审
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
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
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了解其处理的进展状况,向董事会作出建议或
报告。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
有关公司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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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规定。
(七)就上述第(六)项而言:(1)审计(或
审核)委员会委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
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或审核)
机构开会两次;(2)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应考
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
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会
计及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审计(或审核)
机构提出的事项;
(八)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
部监控系统,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审
核);
(九)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
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
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
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
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十)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
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
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一)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
内部和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
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
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
效;
(十二)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
务;
(十三)检查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给予
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或审核) |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规定。
(七)就上述第(六)项而言:(1)审计
(或审核)委员会委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或
审核)机构开会两次;(2)审计(或审核)委
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
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
何由公司会计及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审
计(或审核)机构提出的事项;
(八)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
内部监控系统,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
审核);
(九)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
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
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
否充足;
(十)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
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
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一)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
保内部和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工作得到
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
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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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
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十四)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
(或审核)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
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五)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让员工及其
它与公司有往来者(如客户及供货商)可暗中向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关于公
司的不当事宜的关注;
(十六)研究其它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十七)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员
工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
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或审核)委
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
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八)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或审核)机
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十九)就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办理董事会授予的其
它事宜。 | 监察其成效;
(十二)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
务;
(十三)检查外聘审计(或审核)机构给
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或审
核)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
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
应;
(十四)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
(或审核)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
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五)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让员工及
其它与公司有往来者(如客户及供货商)可暗
中向审计(或审核)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
关于公司的不当事宜的关注;
(十六)研究其它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十七)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
员工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
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或审
核)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
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八)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或审核)
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
系;
(十九)就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实施细
则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办理董事会授予
的其它事宜。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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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薪酬及聘用条款;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或审核)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或审核)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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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
名,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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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
(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
合公司发展战略或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
动提出建议;
(四)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总裁
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总裁,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
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三五十七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拟定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
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
(三)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
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
配合公司发展战略或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
变动提出建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总
裁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总
裁,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
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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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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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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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建
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
管理机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与其职责有关的情况下,有权向公
司管理层、公司下属相关单位或员工索取数据、
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二)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
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
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根据董事会所订的企业方针及目标审
核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四)获董事会授权,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向董事会建议个别
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应包括
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
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五)就其它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
长或总裁。如有需要,亦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六)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七)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
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等;
(八)审阅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 | 第一百三五十八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机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在与其职责有关的情况下,有权向
公司管理层、公司下属相关单位或员工索取数
据、资料,以履行其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二)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
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或者变更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根据董事会所订的企业方针及目标
审核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获董事会授权,厘定个别执行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向董事会建议
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
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
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法律、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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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确保该等赔偿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
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
多;
(九)审阅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
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
排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关合约条款
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
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十一)倘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董事或候选
董事之服务合约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68条由公司股东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就有
关服务合约形成意见并就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
向股东(身为董事且于有关服务合约中拥有重大
权益之股东及其联系人除外)提供意见、就有关
服务合约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提
供意见及就如何投票向股东提供意见;
(十二)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
份计划的事宜;
(十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五)就其它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
事长或总裁。如有需要,亦可寻求独立专业意
见;
(六)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七)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
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
等;
(八)审阅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
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
未能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不致过多;
(九)审阅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
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
等安排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关合
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
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十一)倘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董事或候
选董事之服务合约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68条由公司股东
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委员会)
将就有关服务合约形成意见并就条款是否属公
平合理向股东(身为董事且于有关服务合约中
拥有重大权益之股东及其联系人除外)提供意
见、就有关服务合约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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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整体利益提供意见及就如何投票向股东提供意
见;
(十二)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
份计划的事宜;
(十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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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5
名,其中独立董事至少1名,由董事长担任召
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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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公司ESG战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审阅ESG事项相关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第一百三五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
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ESG战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审阅及ESG事项相关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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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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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第一百三十九条合规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
公司行为的合规性,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进行的重
要和重大交易;
(二)向董事会提出合规建议;
(三)监控重要和重大交易及持续关联交
易的实施情况,确保其按要求履行或执行;
(四)结合香港及内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等要求的更新变化,向董事会提出相应的适
用建议;
(五)督促、检讨及监察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它各级人员进行持续合规培训及
持续专业发展;
(六)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
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
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八)制定、检讨及监察公司各级人员及董
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九)检讨公司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
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删除 |
| 100 | 新增 | 第十一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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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 | 第一百五十四七条公司设总裁一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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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可以连任。经董事会授权,总裁有权全面管理
公司业务,处理公司全部内外事务。 |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3
年,连聘可以连任。经董事会授权,总裁有权
全面管理公司业务,处理公司全部内外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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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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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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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六十六一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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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
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 | 第一百五六十一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
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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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
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
关记录和文件。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 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
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
有关记录和文件。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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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监事除外)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
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一百五六十二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除外)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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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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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第十五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109 | 第十六章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整章删除 |
| 110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一百〇一七十七条公司在未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
润。
公司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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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
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的回报机制。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 | 第二一百〇二七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
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的回报机制。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
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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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为(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三)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
件。
3、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
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为(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三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五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条件。
3、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000万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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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
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5、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和拟
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 他情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
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和
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
| |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年
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5、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
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
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多种方式以方便社会 |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4、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并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
配预案的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5、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
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应充分听取中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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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多种方
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 11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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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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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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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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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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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聘任、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股东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
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
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
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会会议
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任的
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离
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
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
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离
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2、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
的方式送给股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按本款(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
作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的
会议:
1、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会;
2、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会;
3、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 | 第二一百一九十七八条 公司聘任、解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
定,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股东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
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
事务所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会会
议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者拟离
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
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
1、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离
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2、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
的方式送给股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按本款(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会上宣读,并可以
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列席以
下的会议:
1、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会;
2、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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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
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宜发言。 | 3、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
所有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
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宜发言。 |
| 118 | 第十九章保险 | 删除 |
| 119 | 第二十章劳动管理 | 删除 |
| 120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
书记1名,其它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
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
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第二百二十五〇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
委设书记1名,其它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
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
定设立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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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
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
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是,公司章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述规
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 第二百三十〇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
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
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
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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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
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
外。公司依照前述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
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
并。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22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三一十五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三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一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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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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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
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应当在
为此召集的股东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公司
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
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权立即停
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会的批示,每年至少向
股东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
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会作最
后报告。 | 第二百三一十六二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
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应
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
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
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
债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权立即
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会的批示,每年至少
向股东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
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
会作最后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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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四一十二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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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第二百四十四条本章程作如下修订,需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第二百四二十四条本章程作如下修订,需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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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更改公司名称;
(二)改变、扩大或缩小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更改股票交易安排;
(四)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
的总数;
(五)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
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六)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七)增设或取消可转换证券;
(八)改变股票面值;
(九)改变有关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的章程条款。
公司减少资本和修改章程时,应在修改章程
决议内规定减少资本方法。
本条规定受本章程其他条款约束。 | (一)更改公司名称;
(二)改变、扩大或缩小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更改股票交易安排;
(四)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
份的总数;
(五)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
及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六)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七)增设或取消可转换证券;
(八)改变股票面值;
(九)改变有关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的章程条款。
公司减少资本和修改章程时,应在修改章
程决议内规定减少资本方法。
本条规定受本章程其他条款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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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
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
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
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
解决。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
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
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
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第二百五二十一七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
议解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
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
提交仲裁解决。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
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
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
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
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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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
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
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
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
裁。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
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
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
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
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
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
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
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
行仲裁。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
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 127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五三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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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排序、标点的调整以及将“本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调整为“本章程”、“提议”调整为“提案”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审议批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