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00121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5-018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5月 29日(星期四)上午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5月 2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2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 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茂林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8人,代表 172名股东,代表股份 82,287,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11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4人,代表 58名股东,代表股份61,583,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07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4人,代表股份 20,703,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04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6人,代表股份 24,767,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25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43人,代表股份 7,507,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6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13人,代表股份17,259,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87%。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以现场方式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 3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43,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4%;反对 7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7%;弃权 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09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0%;反对 1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1%;弃权 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44,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73%;反对 1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4%;弃权 551,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46,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93%;反对 7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45,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74%;反对 7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7%;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09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1%;反对 1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1%;弃权 3,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4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77%;反对 7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9%;弃权 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024,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21%;反对 7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34%;弃权 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082,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5%;反对 1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1%;弃权 15,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561,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12%;反对 1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80%;弃权 15,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080,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6%;反对 19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0%;弃权 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559,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15%;反对 19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0%;弃权 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32,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1%;反对 74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4%;弃权 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011,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05%;反对 74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50%;弃权 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茂林先生、袁志武先生、付卓权先生、杨国府先生、许江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表决结果如下: 11.01、选举刘茂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5,839,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63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62,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8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刘茂林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选举袁志武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5,839,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63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62,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68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袁志武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3、选举付卓权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429,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503%。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352,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75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付卓权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4、选举杨国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4,489,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233%。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412,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1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杨国府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5、选举许江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3,471,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86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394,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8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许江德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二)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杨占红先生、李玲女士、丁利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杨占红先生、李玲女士、丁利力女士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2.01、选举杨占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5,039,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91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62,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638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杨占红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选举李玲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5,039,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91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62,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638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李玲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选举丁利力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5,036,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88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5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626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丁利力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杨占红先生、丁利力女士、李玲女士分别作了 2024年度述职报告,对 202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与内部审计部门及项的情况、培训情况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王文豪律师和周良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5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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