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修订《西安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西安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请见附件。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登记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上述拟修订及制定的部分治理及管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3项和第11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修订后形成的部分公司管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治理要求,修订内容如下,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作一一对比。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西安凯立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西安凯立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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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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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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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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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董事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
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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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
党组织,党总支发挥领导核心、
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公司
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
党组织,党总支组织发挥领导核
心、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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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票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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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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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6,0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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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
为13,070.40万股,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13,070.40万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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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股东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股东提供任何资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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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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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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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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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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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七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七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五七条第一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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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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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应当可以
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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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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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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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
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
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
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 |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
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
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
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
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
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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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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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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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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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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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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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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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
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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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
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
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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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
|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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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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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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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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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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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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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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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及其他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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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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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积极采取措
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
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其他资
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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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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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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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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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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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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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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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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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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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五、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 |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
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八、第四十六九条规定的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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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
章程特别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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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 |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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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四三)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四)项、
第(四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披露前述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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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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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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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
| | |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
的交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
限,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
交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应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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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会审议;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决策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
的章程和治理结构,由子公司决
定。 | 议;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策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
程和治理结构,由子公司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
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
例,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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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
交易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
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 第五十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
易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应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
| | |
|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
| |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有关交易、关
联交易的定义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相一致,相关交易的审议根据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应当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或存在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执
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
的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公司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范围内
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理结
构,由子公司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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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
| | |
|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
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计算。 |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6人,或者少
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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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
| | |
| | |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
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
股东表决权。 |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
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
东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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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 | |
|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二条经过半数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议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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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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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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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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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 |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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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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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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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六十一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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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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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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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决议。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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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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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 第七十一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
|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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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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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
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 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
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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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大会会议。 | |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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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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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
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的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
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的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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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
的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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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 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
| | |
| | |
|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
| | |
|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会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会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 | |
| |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二分之
一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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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
| | |
| | |
| | |
| | |
|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代理人) | 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代理人) |
| | |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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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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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
|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关于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程序:
(一)公司股东与股东会审议的
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构成关
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详细披露其
关联关系,最迟应当在股东会对
关联交易表决前向主持人披露关
联关系并主动回避投票表决。股
东会主持人应当在关联交易表决
前宣布并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二)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他股
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的意见,主持人查实确认
后有权作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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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
(三)关联股东不遵守回避表决
制度或因过错所致而对关联交易
实施了投票表决,股东会不应对
关联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内;股东会应当
根据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作
出决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所作的表决无效。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如果关联交易事项是本章程规定
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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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 第九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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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
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
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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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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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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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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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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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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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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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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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
|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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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
管机构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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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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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
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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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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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自营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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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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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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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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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发起人提名,
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各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首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发起
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以后各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
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
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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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任。董事
辞职辞任应当向董事会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公司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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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提出辞职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提出
辞职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
合理期间三年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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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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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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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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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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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对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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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
司上级党委的意见。 | 会负责。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职
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公司
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上级
党委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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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
(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二)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
(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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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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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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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定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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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四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
十八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资
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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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 |
| 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的,董事会享有决策权并应按
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审议并
作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10%以上但低于50%
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五六条规定的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的,董事会享有决
策权并应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
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10%以上但低于50%
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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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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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关联交易,董事会享有决
策权并应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
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且未达到本章
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董事会享有决策权并应按
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审议并作
出决定: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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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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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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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
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信、
电话、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
达、挂号信、电话、经确认收到
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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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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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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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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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
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
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现场、视频、传签、邮
件、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通信方
式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召开可以采用现场、视频、
传签、邮件、电子邮件及其他电
子通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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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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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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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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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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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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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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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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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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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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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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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召集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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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
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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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制定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规范审计委员会工作
规程。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主
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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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
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
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
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
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一百五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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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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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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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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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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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关
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四)-(六)
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
〇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
事的勤勉义务同时(四)-(六)
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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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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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
研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
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九)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
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
案;
(十一)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
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九)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
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
案;
(十一)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
(十二)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设置的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的以下事项:
1.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
及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外的其
他交易事项;;
2.与关联自然人单笔关联交易
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
12个月累计交易金额低于30万
元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下的交易,或低于
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五)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十三)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设置的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的以下事项:
1.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及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
事项;
2.与关联自然人单笔关联交易金
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12
个月累计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
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成交金额
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下的交易,或低于300万
元的关联交易。
(十五)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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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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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动合同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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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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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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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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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
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的提名方
式及程序
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
会选举产生;以后各届监事会监
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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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监事会候选人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监事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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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
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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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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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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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
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
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电话、
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三
日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
号信、电话、经确认收到的传真
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应制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
司章程规定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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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
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体
办法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采
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具
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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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在每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 |
|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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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储存。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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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
|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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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 |
|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
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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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
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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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方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 |
| 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
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
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
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
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
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
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 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
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
(2)监事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
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
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
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
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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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
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过半数的表
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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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
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
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
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批准。 |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
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
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
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及
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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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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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内部审计及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的聘任 | 第二节内部审计及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的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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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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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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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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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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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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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
人送达、挂号信、电话、经确认
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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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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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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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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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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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
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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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第二百〇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九条违反《公司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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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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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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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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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有前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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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 |
|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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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
动。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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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
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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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 |
|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给股东。 |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不
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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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
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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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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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
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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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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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
程。 |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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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
委,党委设书记1名,设主抓企
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1名,其他
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
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
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纪委
书记和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
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
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党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
司管理机构和编制,配备专职党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党委,
党委设书记1名,设主抓企业党
建工作的副书记1名,其他党委
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
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
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纪委
书记和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
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
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党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
管理机构和编制,配备专职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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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工作人员,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支。 | 工作人员,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
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 第二百二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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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关系。 |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
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
委员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专门委员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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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过”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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