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华之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华之杰:华之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五年三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新浩、胡虞天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三、核查意见 ....................................................................................................... 14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6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8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3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5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7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普通名词释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刘新浩、胡虞天成担任本次华之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刘新浩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格力博 IPO、中国核建 IPO、桂发祥 IPO、万达轴承北交所上市、银轮股份可转债、中国核建可转债、红相电力非公开发行、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中国化学可交换债、国投集团公司债等项目,现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胡虞天成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移为通信 IPO、埃夫特 IPO、恒勃股份 IPO、杰克股份非公开发行、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安诺其非公开发行、银轮股份可转债、移为通信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现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原协办人王永强先生已离职,不再担任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目前无项目协办人。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黄建飞、姜志堂、王旭、施雍昊、万钊江、徐乔震、魏思露、程子涵、李明昊。 黄建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美畅股份 IPO、天宇股份 IPO、圣达生物 IPO、今创集团 IPO、润建股份 IPO、凯迪股份 IPO、灿勤科技 IPO、格力博IPO、万达轴承北交所上市、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银轮股份可转债、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亚太科技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姜志堂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的项目有:格力博 IPO、万达轴承北交所上市,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旭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凯迪股份 IPO、美畅股份 IPO、金龙鱼 IPO、标榜股份 IPO、鑫宏业 IPO、鼎智科技北交所上市、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亚太科技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施雍昊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灿勤科技 IPO、鑫宏业 IPO、鼎智科技北交所上市、瑞华技术北交所上市、银轮股份可转债、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亚太科技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万钊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万达轴承北交所上市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乔震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万达轴承北交所上市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魏思露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金钟股份 IPO、标榜股份 IPO、格力博 IPO、鑫宏业 IPO、瑞华技术北交所上市、亚太科技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2年 7月 7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2年 9月 29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2年 9月 13日至 2022年 9月 16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22年 9月 29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并查阅了相关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等方式对上述法人股东中是否涉及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 (三)核查结论 颖策商务系实际控制人陆亚洲控制的公司,陆亚洲、陆静宇分别持有其87.27%、12.73%股权;超能公司系实际控制人陆亚洲控制的公司,陆亚洲持有其 100.00%股权;上海旌方系实际控制人陆亚洲控制的公司,陆亚洲、沈玉芹、苏州珠锦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持有其 33.80%、33.80%、32.40%股权,其中苏州珠锦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员工持股平台;华之杰商务系实际控制人陆亚洲控制的公司,陆亚洲、沈玉芹分别持有其 66.50%、33.50%股权;上海侃拓系肖波控制的公司,肖波、陈娟、张建秋分别持有其 49.00%、48.00%、3.00%股权。颖策商务、超能公司、上海旌方、华之杰商务、上海侃拓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江苏毅达系私募投资基金,江苏毅达已于 2022年 9月 2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 SXC651,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6年 8月 15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972。 七、保荐机构对利润分配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2年 5月 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于 2024年 5月 15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等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制度及规划文件,对利润分配原则、形式、期间间隔、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决策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等相关规定,并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情况。 (三)核查结论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华之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直接股东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的必要性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直接股东超能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人拥有香港嘉品、BVI华捷、越南华捷、美国华捷、墨西哥华杰、优菲尼迪科技 6家境外子公司,发行人需要聘请境外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直接股东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钱志庸律师行:香港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香港嘉品出具法律意见书。 2、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全球离岸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 BVI华捷、直接股东超能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大安发联名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平阳分公司:越南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越南华捷出具法律意见书。 4、万福绿法律有限公司:越南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越南华捷出具法律意见书。 5、CHEN LAW GROUP LLC:美国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美国华捷出具法律意见书。 6、Business Finance & Technology Legal Consulting, S.C.:墨西哥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墨西哥华杰出具法律意见书。 7、Morgan Lewis Stamford LLC: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优菲尼迪科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账。 1、钱志庸律师行服务费用(含税)为 24,000港元+14,500美元,实际已支付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2、Harney Westwood & Riegels服务费用(含税)为 32,254.50美元,实际已支付 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大安发联名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平阳分公司服务费用(含税)为 1,000美元,实际已支付 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4、万福绿法律有限公司服务费用(含税)为 4,000美元+2,484万越南盾,实际已支付 80.12%,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5、CHEN LAW GROUP LLC服务费用(含税)为 9,000美元,实际已支付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6、Business Finance & Technology Legal Consulting, S.C.服务费用(含税)为55,017元人民币,实际已支付 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7、Morgan Lewis Stamford LLC服务费用(含税)为 11,118新加坡元,实际已支付 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有偿聘请钱志庸律师行、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大安发联名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平阳分公司、万福绿法律有限公司、CHEN LAW GROUP LLC、Business Finance & Technology Legal Consulting, S.C.、Morgan Lewis Stamford LLC等第三方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直接股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2022年 10月 26日,华之杰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2年 11月 11日公司召开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 2月 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4年 9月 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豁免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限的议案》等议案。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述相关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3、发行数量: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5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与主承销商可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本次发行前,监管机构颁布新的规定或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按新颁布或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7、拟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发行费用构成:本次发行的承销、保荐费用、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相关发行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扣除。 10、发行与上市时间: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之日起 1年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时点。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公司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三)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经核查,华之杰已就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设立及持续经营时间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股东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前身系成立于 2001年 6月 6日的苏州华之杰电讯有限公司,并于 2016年 11月 2日按截至 2016年 7月 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华之杰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财务规范及内部控制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38号)等文件资料并履行其他必要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39号)等文件资料并履行其他必要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 (1)资产完整情况 公司资产完整,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完整业务系统,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司资产产权清晰且界定明确,不存在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也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 (2)人员独立情况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依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股东干预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3)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公司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起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分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聘任、考核和奖惩。 (3)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并依法独立申报纳税,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以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已建立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竞争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在人员、办公场所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完全独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的情形。 (5)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全流程业务体系,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业务运作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性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重大或有事项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征信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查询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并履行其他必要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发行人合法合规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有关产业政策等文件资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取得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和相关人员声明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履行其他必要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主要从事电动工具、消费电子等领域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动工具的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及精密结构件等,以及消费电子的精密结构件、开关等,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规定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请参见本节“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50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5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0,000.00万股。因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万元”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的规定 2,500.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的新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因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38号),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731.03万元、11,827.95万元和 15,229.27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101,883.96万元、93,710.49万元和 123,001.5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8,217.82万元、10,718.34万元和 9,828.43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中“最近 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亿元,最近 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亿元”的上市标准。 5、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主要面向锂电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领域,提供包括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精密结构件等关键功能零部件在内的系统解决方案。在承接国际分工转移的过程中,我国电动工具整机行业快速发展,同时带动了电动工具零部件及上下游产业链配套行业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电动工具及零部件供应国和全球电动工具生产基地。总体而言,电动工具零部件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相对充分,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发展积累已与下游行业大型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亦持续从单一产品向一体化业务方向布局,在行业内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在行业内新进企业数量持续增多的情况下,公司所处行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行业风险,若公司不能持续提升竞争实力,有效应对客户的需求变化,不断开发新的产品,有效开拓业务领域,公司将面临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带来的对公司发展和盈利方面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60.53%、59.67%和 64.40%,销售区域主要面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并覆盖港澳台、东南亚、南亚、欧洲、北美、拉美等地。随着全球产业格局深度调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技术保护倾向有所抬头,对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产品出口带来一定负面影响。2018年 6月以来,国际贸易摩擦逐渐增多,若国际贸易摩擦加剧或被客户提出承担部分关税,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存在指定采购方式间接与主要客户进行交易并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百得集团、TTI集团既直接向发行人采购,也存在指定其供应商采购发行人的部分产品进一步加工集成之后提供给百得集团或者 TTI集团的情况。指定采购交易中,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系由最终客户综合考虑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需求总量等多种因素后与公司协商确定的;中间客户获得最终客户的采购订单后,根据自身生产计划向公司发送采购订单,待公司交付产品后,再将公司产品与其自身产品集成之后销售给最终客户。 若将百得集团、TTI集团指定采购的情况穿透至最终客户并合并计算,则报告期各期,公司对百得集团的营业收入占比为 39.57%、41.89%和 43.20%,对 TTI集团的营业收入占比为 28.17%、27.34%和 27.51%,对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占比合计为 82.07%、83.90%和 82.53%,公司对百得集团、TTI集团等主要客户存在依赖风险。若未来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受到不利影响导致客户流失,或主要客户采取压价策略等,可能导致公司的销售收入下滑和/或利润率下降。 (四)经营业绩增长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01,883.96万元、93,710.49万元和123,001.5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分别为 10,070.27万元、12,146.00万元和 15,350.13万元。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有所下降,主要系受居家消费需求回落、下游客户经历去库存周期、公司无刷电机业务调整等因素影响,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有所上升,主要系 2024年下游电动工具行业市场需求回暖,公司与百得集团、TTI集团等客户的业务规模有所扩大;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水平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受营业收入变动、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原材料价格变动、产品结构变动等因素影响。 如未来公司所处下游电动工具、消费电子行业领域的市场需求呈现增速放缓或市场竞争程度加剧,上游芯片、晶体管、线束类、铜材、PCB板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或出现国际市场汇率持续波动等情形,均会对公司产品的销量、单价、毛利率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出现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的情况。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比例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陆亚洲,本次发行前陆亚洲通过颖策商务、超能公司、上海旌方和华之杰商务合计控制公司 92.00%股份,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尽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但是仍不能排除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管理团队等方式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对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不利的决策,进而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消费电子行业客户要求产品降价的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产品的定价规律以及下游消费电子行业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降价的要求,将使得同一型号产品的销售单价在生命周期内呈现下降趋势。未来随着行业竞争加剧、下游客户的降价要求、新技术更迭或者新竞争者进入等情形的出现,如果发行人不能根据客户的定制化需求持续开发新型号产品或推出新技术,发行人精密结构件、开关等消费电子零部件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如果发行人的工艺水平和产量规模效应等优势不能使产品单位成本也相应幅度下降,或者将相关的降价损失转嫁至上游供应商,发行人的毛利率可能也会随之下滑,从而影响公司经营利润。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定位于智能控制行业,致力于以锂电池电源管理、智能控制、无刷电机驱动和控制等技术为核心,主要为锂电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领域提供有效的电源管理和动力驱动方面的系统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精密结构件等关键功能零部件。公司围绕锂电电动工具及消费电子领域的电驱、电控、电池管理三大核心零部件领域,全面扩大公司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三大核心产品线的业务经营布局,面向电动工具、锂电园林机械、消费电子、智能家居、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客户,本着贴近客户、永续经营、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驱动,致力于成为智能控制行业内知名的世界级供应商。 (一)产业政策支持为行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及法律法规积极支持电动工具及消费电子零部件行业发展。2016年 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财政部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鼓励研发智能传感与智能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2021年 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瓶颈短板。2021年 12月,工信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针对感知、控制、决策、执行等环节的短板弱项,加强用产学研联合创新,突破一批“卡脖子”基础零部件和装置。上述鼓励政策的出台,为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零部件制造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益于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零部件制造业的平稳发展。 (二)工艺革新及技术升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未来不断升级的电机技术、电子科技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将使得电动工具也向智能化发展。智能化的电动工具不仅显著提升生产效率,也将进一步打开普通家庭的广大市场。而上游电动工具零部件生产商也需要通过工艺革新及技术升级满足电动工具智能化的需求。根据《中国电动工具行业发展白皮书(2023年)》的数据,2011-2022年,全球电动工具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为 8.01%,2022年全球电动工具市场规模为 521.6亿美元,预计到 2030年,全球电动工具市场规模将达到 815.9亿美元。随着 5G通信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逐步普及并深入发展,智能化的终端产品也将快速发展,使得下游消费电子终端设备能够更快地更新迭代。整机厂商追求工艺的革新及技术的升级迫使上游消费电子零部件供应商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以及精密模具设计开发,与下游客户共同研究、确定设计方案、共同制定产品技术标准。 (三)产业链专业化分工趋势带来更多的行业发展机遇 随着电动工具、消费电子行业的演进,下游零部件制造企业产业链呈现向国内转移、向专业化转移、向规模化大型制造企业转移的趋势。电动工具、消费电子行业内主要的零部件制造商为实现专业分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逐步降低零部件的自制率。同时,为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成本,主要的零部件制造商纷纷建立全球采购平台。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零部件产品的技术和质量实现大幅提升,产品不但可以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部分产品已达到世界整机制造企业的要求,在全球化采购趋势的背景下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规模优势、技术优势与品牌优势等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定、持续的发展。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华之杰首次公开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华之杰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申报审计报告 (一) 收入确认 1. 事项描述 相关会计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二)及五(二)1。 华之杰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电动工具零部件及消费类电子零部件业务。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华之杰公司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1,883.96万元、93,710.49万元和123,001.58万元,其中电动工具零部件及消费类电子零部件业务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8,750.49万元、92,557.94万元和121,342.6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96.92%、98.77%和98.65%。 由于营业收入是华之杰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华之杰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3) 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产品、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 对于内销收入,选取项目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发货单、客户签收单及对账单等;对于出口收入,获取电子口岸信息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并选取项目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支持性文件; (5)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选取项目函证销售金额; (6) 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 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8) 对主要客户实施实地走访或视频询问,了解双方交易背景、货款结算方法等内容; (9) 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1. 事项描述 相关会计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一)及五(一)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度,华之杰公司应 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3,323.83万元、28,022.39万元和41,424.80万元,坏账准备分别为人民币1,178.77万元、1,408.02万元和2,077.97万元,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2,145.06万元、26,614.38万元和39,346.83万元。 管理层根据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应收账款组合为基础,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以账龄为依据划分组合,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测试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我们将应收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3) 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确定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包括使用的重大假设的适当性以及数据的适当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测试管理层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4)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和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5) 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华之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华之杰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华之杰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华之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华之杰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五)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 就华之杰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苏州华之杰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杰有限公司),华之杰有限公司系由张家港保税区华之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张家港保税区华之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佳贸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于2001年 6月 6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企合苏苏总字第00999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之杰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华之杰有限公司以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72801654X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500.00万元,股份总数7,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本公司属制造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电动工具零部件及消费类电子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有: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及精密结构件。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2025年2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对外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 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重要提示: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金融工具减值、存货、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 营业周期 公司经营业务的营业周期较短,以12个月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华捷科技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华捷)、华捷(香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VI华捷)、越南华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华捷)、华杰科技(墨西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西哥华杰)、香港嘉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品)和优菲尼迪科技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菲尼迪科技)等境外子公司从事境外经营,选择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