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华之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华之杰:华之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五年三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新浩、胡虞天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三、核查意见 ....................................................................................................... 14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6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8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3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5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7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普通名词释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刘新浩、胡虞天成担任本次华之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刘新浩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格力博 IPO、中国核建 IPO、桂发祥 IPO、万达轴承北交所上市、银轮股份可转债、中国核建可转债、红相电力非公开发行、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中国化学可交换债、国投集团公司债等项目,现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胡虞天成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移为通信 IPO、埃夫特 IPO、恒勃股份 IPO、杰克股份非公开发行、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安诺其非公开发行、银轮股份可转债、移为通信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现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原协办人王永强先生已离职,不再担任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目前无项目协办人。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黄建飞、姜志堂、王旭、施雍昊、万钊江、徐乔震、魏思露、程子涵、李明昊。 黄建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美畅股份 IPO、天宇股份 IPO、圣达生物 IPO、今创集团 IPO、润建股份 IPO、凯迪股份 IPO、灿勤科技 IPO、格力博IPO、万达轴承北交所上市、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银轮股份可转债、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亚太科技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姜志堂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的项目有:格力博 IPO、万达轴承北交所上市,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旭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凯迪股份 IPO、美畅股份 IPO、金龙鱼 IPO、标榜股份 IPO、鑫宏业 IPO、鼎智科技北交所上市、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亚太科技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施雍昊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灿勤科技 IPO、鑫宏业 IPO、鼎智科技北交所上市、瑞华技术北交所上市、银轮股份可转债、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亚太科技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万钊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万达轴承北交所上市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乔震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万达轴承北交所上市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魏思露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金钟股份 IPO、标榜股份 IPO、格力博 IPO、鑫宏业 IPO、瑞华技术北交所上市、亚太科技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2年 7月 7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2年 9月 29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2年 9月 13日至 2022年 9月 16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22年 9月 29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并查阅了相关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等方式对上述法人股东中是否涉及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 (三)核查结论 颖策商务系实际控制人陆亚洲控制的公司,陆亚洲、陆静宇分别持有其87.27%、12.73%股权;超能公司系实际控制人陆亚洲控制的公司,陆亚洲持有其 100.00%股权;上海旌方系实际控制人陆亚洲控制的公司,陆亚洲、沈玉芹、苏州珠锦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持有其 33.80%、33.80%、32.40%股权,其中苏州珠锦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员工持股平台;华之杰商务系实际控制人陆亚洲控制的公司,陆亚洲、沈玉芹分别持有其 66.50%、33.50%股权;上海侃拓系肖波控制的公司,肖波、陈娟、张建秋分别持有其 49.00%、48.00%、3.00%股权。颖策商务、超能公司、上海旌方、华之杰商务、上海侃拓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江苏毅达系私募投资基金,江苏毅达已于 2022年 9月 2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 SXC651,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6年 8月 15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972。 七、保荐机构对利润分配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2年 5月 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于 2024年 5月 15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等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制度及规划文件,对利润分配原则、形式、期间间隔、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决策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等相关规定,并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情况。 (三)核查结论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华之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直接股东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的必要性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直接股东超能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人拥有香港嘉品、BVI华捷、越南华捷、美国华捷、墨西哥华杰、优菲尼迪科技 6家境外子公司,发行人需要聘请境外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直接股东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钱志庸律师行:香港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香港嘉品出具法律意见书。 2、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全球离岸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 BVI华捷、直接股东超能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大安发联名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平阳分公司:越南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越南华捷出具法律意见书。 4、万福绿法律有限公司:越南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越南华捷出具法律意见书。 5、CHEN LAW GROUP LLC:美国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美国华捷出具法律意见书。 6、Business Finance & Technology Legal Consulting, S.C.:墨西哥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墨西哥华杰出具法律意见书。 7、Morgan Lewis Stamford LLC: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子公司优菲尼迪科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账。 1、钱志庸律师行服务费用(含税)为 24,000港元+14,500美元,实际已支付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2、Harney Westwood & Riegels服务费用(含税)为 32,254.50美元,实际已支付 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大安发联名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平阳分公司服务费用(含税)为 1,000美元,实际已支付 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4、万福绿法律有限公司服务费用(含税)为 4,000美元+2,484万越南盾,实际已支付 80.12%,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5、CHEN LAW GROUP LLC服务费用(含税)为 9,000美元,实际已支付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6、Business Finance & Technology Legal Consulting, S.C.服务费用(含税)为55,017元人民币,实际已支付 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7、Morgan Lewis Stamford LLC服务费用(含税)为 11,118新加坡元,实际已支付 10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有偿聘请钱志庸律师行、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大安发联名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平阳分公司、万福绿法律有限公司、CHEN LAW GROUP LLC、Business Finance & Technology Legal Consulting, S.C.、Morgan Lewis Stamford LLC等第三方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直接股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2022年 10月 26日,华之杰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2年 11月 11日公司召开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 2月 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4年 9月 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豁免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限的议案》等议案。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述相关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3、发行数量: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5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与主承销商可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本次发行前,监管机构颁布新的规定或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按新颁布或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7、拟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发行费用构成:本次发行的承销、保荐费用、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相关发行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扣除。 10、发行与上市时间: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之日起 1年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时点。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公司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三)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经核查,华之杰已就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设立及持续经营时间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股东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前身系成立于 2001年 6月 6日的苏州华之杰电讯有限公司,并于 2016年 11月 2日按截至 2016年 7月 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华之杰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财务规范及内部控制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38号)等文件资料并履行其他必要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39号)等文件资料并履行其他必要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 (1)资产完整情况 公司资产完整,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完整业务系统,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司资产产权清晰且界定明确,不存在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也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 (2)人员独立情况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依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股东干预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3)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公司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起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分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聘任、考核和奖惩。 (3)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并依法独立申报纳税,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以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已建立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竞争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在人员、办公场所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完全独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的情形。 (5)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全流程业务体系,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业务运作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性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重大或有事项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征信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查询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并履行其他必要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发行人合法合规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有关产业政策等文件资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取得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和相关人员声明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履行其他必要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主要从事电动工具、消费电子等领域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动工具的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及精密结构件等,以及消费电子的精密结构件、开关等,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规定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请参见本节“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50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5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0,000.00万股。因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万元”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的规定 2,500.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的新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因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38号),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731.03万元、11,827.95万元和 15,229.27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101,883.96万元、93,710.49万元和 123,001.5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8,217.82万元、10,718.34万元和 9,828.43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中“最近 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亿元,最近 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亿元”的上市标准。 5、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主要面向锂电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领域,提供包括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精密结构件等关键功能零部件在内的系统解决方案。在承接国际分工转移的过程中,我国电动工具整机行业快速发展,同时带动了电动工具零部件及上下游产业链配套行业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电动工具及零部件供应国和全球电动工具生产基地。总体而言,电动工具零部件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相对充分,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发展积累已与下游行业大型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亦持续从单一产品向一体化业务方向布局,在行业内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在行业内新进企业数量持续增多的情况下,公司所处行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行业风险,若公司不能持续提升竞争实力,有效应对客户的需求变化,不断开发新的产品,有效开拓业务领域,公司将面临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带来的对公司发展和盈利方面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60.53%、59.67%和 64.40%,销售区域主要面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并覆盖港澳台、东南亚、南亚、欧洲、北美、拉美等地。随着全球产业格局深度调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技术保护倾向有所抬头,对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产品出口带来一定负面影响。2018年 6月以来,国际贸易摩擦逐渐增多,若国际贸易摩擦加剧或被客户提出承担部分关税,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存在指定采购方式间接与主要客户进行交易并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百得集团、TTI集团既直接向发行人采购,也存在指定其供应商采购发行人的部分产品进一步加工集成之后提供给百得集团或者 TTI集团的情况。指定采购交易中,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系由最终客户综合考虑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需求总量等多种因素后与公司协商确定的;中间客户获得最终客户的采购订单后,根据自身生产计划向公司发送采购订单,待公司交付产品后,再将公司产品与其自身产品集成之后销售给最终客户。 若将百得集团、TTI集团指定采购的情况穿透至最终客户并合并计算,则报告期各期,公司对百得集团的营业收入占比为 39.57%、41.89%和 43.20%,对 TTI集团的营业收入占比为 28.17%、27.34%和 27.51%,对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占比合计为 82.07%、83.90%和 82.53%,公司对百得集团、TTI集团等主要客户存在依赖风险。若未来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受到不利影响导致客户流失,或主要客户采取压价策略等,可能导致公司的销售收入下滑和/或利润率下降。 (四)经营业绩增长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01,883.96万元、93,710.49万元和123,001.5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分别为 10,070.27万元、12,146.00万元和 15,350.13万元。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有所下降,主要系受居家消费需求回落、下游客户经历去库存周期、公司无刷电机业务调整等因素影响,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有所上升,主要系 2024年下游电动工具行业市场需求回暖,公司与百得集团、TTI集团等客户的业务规模有所扩大;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水平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受营业收入变动、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原材料价格变动、产品结构变动等因素影响。 如未来公司所处下游电动工具、消费电子行业领域的市场需求呈现增速放缓或市场竞争程度加剧,上游芯片、晶体管、线束类、铜材、PCB板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或出现国际市场汇率持续波动等情形,均会对公司产品的销量、单价、毛利率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出现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的情况。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比例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陆亚洲,本次发行前陆亚洲通过颖策商务、超能公司、上海旌方和华之杰商务合计控制公司 92.00%股份,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尽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但是仍不能排除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管理团队等方式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对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不利的决策,进而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消费电子行业客户要求产品降价的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产品的定价规律以及下游消费电子行业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降价的要求,将使得同一型号产品的销售单价在生命周期内呈现下降趋势。未来随着行业竞争加剧、下游客户的降价要求、新技术更迭或者新竞争者进入等情形的出现,如果发行人不能根据客户的定制化需求持续开发新型号产品或推出新技术,发行人精密结构件、开关等消费电子零部件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如果发行人的工艺水平和产量规模效应等优势不能使产品单位成本也相应幅度下降,或者将相关的降价损失转嫁至上游供应商,发行人的毛利率可能也会随之下滑,从而影响公司经营利润。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定位于智能控制行业,致力于以锂电池电源管理、智能控制、无刷电机驱动和控制等技术为核心,主要为锂电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领域提供有效的电源管理和动力驱动方面的系统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精密结构件等关键功能零部件。公司围绕锂电电动工具及消费电子领域的电驱、电控、电池管理三大核心零部件领域,全面扩大公司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三大核心产品线的业务经营布局,面向电动工具、锂电园林机械、消费电子、智能家居、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客户,本着贴近客户、永续经营、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驱动,致力于成为智能控制行业内知名的世界级供应商。 (一)产业政策支持为行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及法律法规积极支持电动工具及消费电子零部件行业发展。2016年 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财政部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鼓励研发智能传感与智能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2021年 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瓶颈短板。2021年 12月,工信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针对感知、控制、决策、执行等环节的短板弱项,加强用产学研联合创新,突破一批“卡脖子”基础零部件和装置。上述鼓励政策的出台,为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零部件制造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益于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零部件制造业的平稳发展。 (二)工艺革新及技术升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未来不断升级的电机技术、电子科技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将使得电动工具也向智能化发展。智能化的电动工具不仅显著提升生产效率,也将进一步打开普通家庭的广大市场。而上游电动工具零部件生产商也需要通过工艺革新及技术升级满足电动工具智能化的需求。根据《中国电动工具行业发展白皮书(2023年)》的数据,2011-2022年,全球电动工具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为 8.01%,2022年全球电动工具市场规模为 521.6亿美元,预计到 2030年,全球电动工具市场规模将达到 815.9亿美元。随着 5G通信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逐步普及并深入发展,智能化的终端产品也将快速发展,使得下游消费电子终端设备能够更快地更新迭代。整机厂商追求工艺的革新及技术的升级迫使上游消费电子零部件供应商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以及精密模具设计开发,与下游客户共同研究、确定设计方案、共同制定产品技术标准。 (三)产业链专业化分工趋势带来更多的行业发展机遇 随着电动工具、消费电子行业的演进,下游零部件制造企业产业链呈现向国内转移、向专业化转移、向规模化大型制造企业转移的趋势。电动工具、消费电子行业内主要的零部件制造商为实现专业分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逐步降低零部件的自制率。同时,为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成本,主要的零部件制造商纷纷建立全球采购平台。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电动工具、消费电子零部件产品的技术和质量实现大幅提升,产品不但可以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部分产品已达到世界整机制造企业的要求,在全球化采购趋势的背景下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规模优势、技术优势与品牌优势等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定、持续的发展。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华之杰首次公开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华之杰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申报审计报告 (一) 收入确认 1. 事项描述 相关会计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二)及五(二)1。 华之杰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电动工具零部件及消费类电子零部件业务。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华之杰公司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1,883.96万元、93,710.49万元和123,001.58万元,其中电动工具零部件及消费类电子零部件业务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8,750.49万元、92,557.94万元和121,342.6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96.92%、98.77%和98.65%。 由于营业收入是华之杰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华之杰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3) 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产品、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 对于内销收入,选取项目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发货单、客户签收单及对账单等;对于出口收入,获取电子口岸信息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并选取项目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支持性文件; (5)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选取项目函证销售金额; (6) 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 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8) 对主要客户实施实地走访或视频询问,了解双方交易背景、货款结算方法等内容; (9) 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1. 事项描述 相关会计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一)及五(一)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度,华之杰公司应 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3,323.83万元、28,022.39万元和41,424.80万元,坏账准备分别为人民币1,178.77万元、1,408.02万元和2,077.97万元,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2,145.06万元、26,614.38万元和39,346.83万元。 管理层根据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应收账款组合为基础,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管理层以账龄为依据划分组合,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测试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我们将应收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应收账款减值,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3) 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确定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包括使用的重大假设的适当性以及数据的适当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测试管理层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4)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和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5) 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华之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华之杰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华之杰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华之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华之杰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五)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 就华之杰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苏州华之杰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杰有限公司),华之杰有限公司系由张家港保税区华之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张家港保税区华之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佳贸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于2001年 6月 6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企合苏苏总字第00999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之杰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华之杰有限公司以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72801654X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500.00万元,股份总数7,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本公司属制造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电动工具零部件及消费类电子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有: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无刷电机及精密结构件。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2025年2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对外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 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重要提示: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金融工具减值、存货、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 营业周期 公司经营业务的营业周期较短,以12个月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华捷科技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华捷)、华捷(香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VI华捷)、越南华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华捷)、华杰科技(墨西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西哥华杰)、香港嘉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品)和优菲尼迪科技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菲尼迪科技)等境外子公司从事境外经营,选择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七)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控制的判断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可变回报金额的,认定为控制。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八)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九)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十) 金融工具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 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 不属于上述 1)或 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 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 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②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①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②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 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 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 金融工具减值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 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 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十一) 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1.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组合类别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银行承兑汇 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 应收商业承兑汇 票据类型 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 票 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财务公司承 兑汇票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 应收账款——账 账龄 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 龄组合 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合 本公司合并范围内 对于划分为该组合的应收账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并范围内关联方 关联方 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组合类别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组合 不计提坏账准备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 其他应收款—— 账龄 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与预期信用 账龄组合 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 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合并范围内 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 合并范围内关联 关联方 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方组合 损失,不计提坏账准备 2. 账龄组合的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账 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下同) 5.00 5.00 1-2年 10.00 10.00 2-3年 30.00 30.00 3年以上 100.00 100.00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自初始确认日起算。 3. 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的认定标准 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款项,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十二) 存货 1. 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3. 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4.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 低值易耗品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 包装物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5. 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十三) 长期股权投资 1.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2. 投资成本的确定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 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1) 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原则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公司结合分步交易的各个步骤的交易协议条款、分别取得的处置对价、出售股权的对象、处置方式、处置时点等信息来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多次交易事项属于“一揽子交易”: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 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 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 1) 个别财务报表 对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 合并财务报表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3)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 1) 个别财务报表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2) 合并财务报表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十四) 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类 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 10.00 4.50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10.00 9.00-18.00 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 5 10.00 18.00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5 10.00 18.00 办公设备及其他 年限平均法 5 10.00 18.00 (十五)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类 别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待安装设备 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取得验收交接单,以及与竣工有关文件,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租赁厂房装修 态 (十六) 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 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 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 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 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十七)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使用权,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如下: 项 目 使用寿命及其确认依据 摊销方法 按产权登记期限确定使用寿 土地使用权 直线法 命为50年 按预期受益期限确定使用寿 软件使用权 直线法 命为10年 3. 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公司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等薪酬性支出。 研发人员同时服务于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财务部门每月根据研发项目人员工时表,按照项目对所有参与研发的相关人员薪酬进行归集和分摊。公司研发人员包括定岗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公司根据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实际开展的工作内容有效划分研发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项目工时统计表归集和分配研发人员薪酬。 (2) 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公司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1) 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制具费,杂项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在制相关费用及委外研发等费用;3)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 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专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对于归属于特定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费用,财务部门直接将其归集到对应项目中进行核算;对于共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费用,财务部门按各研发项目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工时对其进行归集和分摊。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通讯费等。 4.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均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情形。 (十八) 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十九)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十) 职工薪酬 1.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 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 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 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 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4.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1)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2) 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5.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成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一) 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 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 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二) 收入 1. 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 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 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 收入计量原则 (1) 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4)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主要销售电动工具零部件及消费类电子零部件,均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国内销售,其中寄售模式下,以将产品发至客户货仓,根据客户实际领用情况对账完成时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非寄售签收模式下,以将产品交付客户签收,并与客户对账完成时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对于出口销售,其中直接出口模式下,以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间接出口模式,以完成报关并经客户签收时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 (二十三) 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 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对于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转让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二十四)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十五) 政府补助 1. 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 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2) 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 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十六)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 企业合并;(2)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