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科技(688248):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2025年5月修订)
Q/CSG-GPG-NY21410012020-A/0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 (2025年5月修订) Q/CSG-GPG-NY21410012020-A/0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Q/CSG-GPG-NY21410012020-A/0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规则。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规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 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Q/CSG-GPG-NY21410012020-A/0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 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 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 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 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 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 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 Q/CSG-GPG-NY21410012020-A/0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 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1.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 Q/CSG-GPG-NY21410012020-A/0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其全部当选将导 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从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 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 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本实施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本实施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 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本实施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实施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 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本实施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