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301055):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5-03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 解除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5年 5月 29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 3,200,000股司法拍卖股份已解除质押、司法冻结,并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相应变动。获悉上述情况后,公司及时向张小泉集团进行问询,并于 2025年 5月 30日收到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告知函》及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嵘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木兰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拍卖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日、2025年 5月 9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杨涛先生通过拍卖取得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 3,200,000股股份,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 2.11%,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近日,张小泉集团收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 0304执 5474号之三),具体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2539194457),所持证券: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055,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 320万股,上述证券以每股人民币 15.68元过户到买受人杨涛名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 3,200,000股司法拍卖股份已解除质押、司法冻结,并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相应变动。 二、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2、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 2 位小数,如存在数据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三、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情况 (一)本次解除司法再冻结基本情况
(含司法再冻结)及司法标记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嵘泉投资、张木兰 合计持有公司 89,362,400股股份,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 59.01%。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被动减持本公司股份,但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也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涛先生已取得公司 3,200,000股股份及对应的表决权,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2.1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5%,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4、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嵘泉投资、张木兰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第 7.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上述受让方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张小泉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继续遵守原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第十五条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司法拍卖的出让方及受让方后续股份变动时,应当遵守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相关限制性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 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告知函》; 2、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嵘泉投资、张木兰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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