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60005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第 01188号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张鲁权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年 5月 30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 4月 30日以公告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年 5月 30日 9: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章德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5月 3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0人,代表股份数 330,936,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3723%,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0人,代表股份数 306,125,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707%,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0人,代表股份数 24,810,8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16%。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2、根据现场会议统计的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7,396,829股,反对股份数 3,342,208股,弃权股份数 197,800股,其中 A股同意股份数 305,621,471股,反对股份数453,111股,弃权股份数 51,400股;B股同意股份数 21,775,358股,反对股份数 2,889,097股,弃权股份数 146,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303%。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7,396,729股,反对股份数 3,463,808股,弃权股份数 76,300股,其中 A股同意股份数 305,621,371股,反对股份数431,611股,弃权股份数 73,000股;B股同意股份数 21,775,358股,反对股份数 3,032,197股,弃权股份数 3,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303%。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7,485,329股,反对股份数 3,340,508股,弃权股份数 111,000股,其中 A股同意股份数 305,621,471股,反对股份数454,711股,弃权股份数 49,800股;B股同意股份数 21,863,858股,反对股份数 2,885,797股,弃权股份数 61,2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57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30,472,226股,反对股份数 412,311股,弃权股份数 52,300股,其中 A股同意股份数 305,667,271股,反对股份数406,411股,弃权股份数 52,300股;B股同意股份数 24,804,955股,反对股份数 5,900股,弃权股份数 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596%。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7,471,729股,反对股份数 3,328,708股,弃权股份数 136,400股,其中 A股同意股份数 305,607,871股,反对股份数443,011股,弃权股份数 75,100股;B股同意股份数 21,863,858股,反对股份数 2,885,697股,弃权股份数 6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5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公司部分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30,239,726股,反对股份数 473,511股,弃权股份数 223,600股,其中 A股同意股份数 305,581,171股,反对股份数470,911股,弃权股份数 73,900股;B股同意股份数 24,658,555股,反对股份数 2,600股,弃权股份数 149,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8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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