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山科技(002195):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5月)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年 5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每年使用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并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直至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 25亿元为止,且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需符合上市条件。 具体方案将由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报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条 公司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积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4、该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现金分红总额不应低于当年净利润 30%。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 50%以上,现金分红总额不应低于当年净利润 50%。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以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七条 公司应以每 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当年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可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一)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二)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50%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的规划。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 50%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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