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现金 (563760):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中银现金 :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7 九、重大事项揭示 ..............................................................................................................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1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2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3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5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 ETF 3、场内简称:中银现金 4、基金扩位简称:全指自由现金流 ETF 5、基金代码:563760。 6、2025年 5月 28日基金份额总额:387,913,166.00份(未经份额折算)。 7、2025年 5月 2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2元(未经份额折算)。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 6月 6日。 10、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公示。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654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25年 5月 6日至 2025年 5月 16日公开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5年 5月 6日至 2025年 5月 16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5年 5月 6日至 2025年 5月 16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 9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 9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5年 5月 6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5年 5月 16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87,911,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87,911,000.00份;通过网下直销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166.90元人民币;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注册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一日产生的利息共计 21,148.84元人民币,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上述净认购资金及本季度已结孳生利息已于 2025年 5月 21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78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87,913,166.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年 5月 2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2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 6月 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中银现金(扩位简称:全指自由现金流 ETF)。 5、基金代码:56376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87,913,166.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5年 5月 2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78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17,928.7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5年 5月 2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98,314,16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51.1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89,599,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48.8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5年 5月 2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章砚 3、总经理:张家文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197XF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 业务。 9、股权结构
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等组织机构。公司在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明晰了各组织的职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等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互制衡。董事会充分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九位董事会成员中有四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具有明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独立监督公司做出客观决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在管理层面设置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公司下设投资部门、市场推广及销售部门、合规部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运营部门、财务部门等,能够保证本基金顺利、规范运作。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正式员工 413人,其中超 80%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卫星 咨询电话:021-38848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5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建忠(Zhao Jianzhong),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学硕士。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6月至今任中证 A1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6月至今任国企 ETF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6月至今任中银 300E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8年 2月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月至2018年 2月任中银丰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4月至 2024年 6月任中银 100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7月至 2022年 8月任中银 800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8月至今任中银黄金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9月至今任中银上海金 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1月至 2024年 2月任中银中证 1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至 2025年 2月任中银中证 800基金(原目标 ETF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3月至今任中银中证央企红利 50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2月至今任中银上证科创板 50ETF联接基金(原中银上证科创板 50成分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1月至今任中银沪深 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3月至今任中银上证科创板 50ETF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5月至今任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ETF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9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总经理:陈启 信息披露负责人:廖翊丞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兴业银行整体改制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兴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兴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兴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兴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兴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兴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 自 2010年起兴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兴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兴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兴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4年 9月 30日,兴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98只。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兴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四)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 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凯韵、汪霞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5年 5月 28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5月28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应付赎回款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5年 5月 2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本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加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率达到 1.0%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率; (6)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授权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授权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