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相应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章程内容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 |
| 第八条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
| |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种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份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种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03,061,058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03,061,058
股,无其他种类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03,061,058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03,061,058
股,无其他类别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
| |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
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
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
| | |
|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 |
| 第三十一条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
(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
|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
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
|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 | 第三节股东会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
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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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并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并作出决
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
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
|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
|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公司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公司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
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
凭证。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 |
| | |
|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由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由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 |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 | |
| | |
| 第七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 第七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
| | |
|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
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
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
| | |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国
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 |
| | |
| 第八十六条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有权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职工董
)
事候选人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进行提名,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
事会。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以书面形式提
交或送达董事会。 | 第八十八条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有权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职
)
工董事候选人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进行提名,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
送达董事会。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以书面形式
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接到提名提案后,应
立即召集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审议。董
事、监事人选经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后确
定。 | 第八十九条董事会接到提名提案后,应
立即召集股东会对提案进行审议。董事、
监事人选经股东会审议、决议后确定。 |
| | |
|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对董事、监事的选举,股东大会采
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个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等于他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要选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对董事、监事的选举,股东会采
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个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等于他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要 |
| | |
| | |
| 出的董事或监事数。股东可以自愿将其拥
有的表决权向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的一
人或多人投票。 | 选出的董事或监事数。股东可以自愿将
其拥有的表决权向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
的一人或多人投票。 |
| | |
| | |
| 第九十五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七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 | |
| | |
| |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 |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国务院证券主管部
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以及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 第一百零三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五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或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和罢免,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
……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批准,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 | |
| |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
和合理建议;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
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
……
(五)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
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在就本章前条规定
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董事无权参与
表决,且应当回避,但可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供有关上述事项的必要解释。未能
出席会议的董事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
的,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
决。董事会对本章前条事项的批准,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之半数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在就本章前条规
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董事无权
参与表决,且应当回避,但可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上述事项的必要解
释。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为有利益冲突
的当事人的,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董
事代理表决。董事会对本章前条事项的
批准,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之过
半数通过。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
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
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十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
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
| |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长不能或不履
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长不能或不
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
(三)监事会提议时;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五日以前书面、电
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
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如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
(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负责召集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五日以前书
面、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
和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如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
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
使职责的,可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三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三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
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
|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具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
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的决议、递交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的决议、递交法 |
| 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
事对公司负责赔偿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
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
据证明自己已经努力履行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条规定的职责。 | 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
对公司负责赔偿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
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努力履行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职责。 |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
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
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但兼任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
职工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国务院证券主管
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总裁。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国务院证券主管
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总裁。
…… |
| 第一百六十条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 |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
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
| | |
| 第二节利润分配 | 第二节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管理层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二)公司因前条第(二)项规定的
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管理层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具
体理由。……
(二)公司因前条第(二)项规定
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 第三节内部审计 | 第三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八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由专人、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以预付
邮资函件发送各位监事。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
的会议通知,由专人、电子邮件、传真
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各位审计委员
会成员。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
| 和清算 | 和清算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
照下列程序办理:
……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
议;
…… | 第二百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
定作出决议;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
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
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
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 | |
| | |
| 新增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
| |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
得分配利润。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新增 | 第二百零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
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零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二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
法院宣告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 |
| | |
|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二百三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第二百三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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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上述制度已于2025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上述制度已于2025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上述制度已于2025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