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材(60312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sse.com.cn)披露《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日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潭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日14:30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潭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9人,合计持有公司83,254,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23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4494%;反对4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5453%;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053%。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4490%;反对4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5387%;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123%。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7,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4513%;反对4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5453%;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034%。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0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4582%;反对4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5387%;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031%。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0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4560%;反对4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5409%;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031%。 6、《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84,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5.3838%;反对4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4.5861%;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302%。 7、《关于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4445%;反对4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5477%;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078%。 8、《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2,795,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4484%;反对4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5475%;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041%。 9、《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0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4550%;反对4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5387%;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063%。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4522%;反对4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5395%;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083%。 1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3,1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8876%;反对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1087%;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003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表决通过。其中,议案序号6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相关股东已经回避,表决通过;议案序号10、11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5、6、7、9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何云霞: 闫倩倩: 2025年6月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