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修订公告如下:
2、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
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公司董事总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
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过
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
|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
|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
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
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
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
露。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
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
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
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
| 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订,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
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传真或者
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前 3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传真或者专人通
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前 3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同步修订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进行对应修改或删除,部分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