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经办人员全权负责《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
| 2 |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九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3 | 新增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 5 | 第十二条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
| 6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7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8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肆亿捌
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壹佰肆拾壹
(489,491,14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肆
亿捌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壹佰肆拾壹
(489,491,14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普通股肆亿捌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壹佰
肆拾壹(489,491,141)股,无其他种类
股。 | 普通股肆亿捌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壹佰肆
拾壹(489,491,141)股,无其他类别股。 |
| 9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0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11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12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股份的活动。 | |
| 1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4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15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6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7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18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 19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20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1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
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
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2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3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24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25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
| 26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
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公
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
| 27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
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8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29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30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31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办公所在地(如
遇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办公所在地(如遇特殊
情况,公司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
| 32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33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4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5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36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例不得低于10%。 |
| 37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38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 39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
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40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1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 42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43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44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45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列席会议。 | |
| 46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47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48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49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50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51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52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53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的其他事项。 | |
| 54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55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56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57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58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 59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60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 61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2 | 第九十七条……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
(四)……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
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动党
内监督与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
职工群众、社会、舆论等各类监督形成
合力;
…… | 第一百条……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
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动党内监督与审计、
法律、财务、职工群众、社会、舆论等各类
监督形成合力;
…… |
| 63 | 第九十九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不包括
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领导班子;
经理层成员与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
度交叉任职。 | 第一百〇二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
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不
包括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领导班子;经理
层成员与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
任职。 |
| 64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65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
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
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
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
通过的,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立即就任;
(六)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
制。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
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
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
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
满为止。 |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决议;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
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
任;
(六)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
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
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
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 |
| 66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对责任人给予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
条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
上述禁止性行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该董事的刑事责任。 |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
| 67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68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
| 69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70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 7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2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3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职工代表董事1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名和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74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75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审
议的事项除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委托或受托经营、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金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审议的事项
除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
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其他交易等,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
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
殊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
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
项。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除应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审
议的事项除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
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上述
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委托或受托经营、赠与或受赠资
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
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金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
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除应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审议的事项除
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
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其他交易等,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金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
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
殊规定。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
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
项。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
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上述
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30%的事项;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
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
| 76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77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78 | 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79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
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邮件)。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情况特殊或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
(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邮件)。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特
殊或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 80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81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82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
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电子通信方式或者二者
结合方式召开,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83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84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
| 85 |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
总裁。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
| 86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章程第一百
〇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87 |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88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89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裁应当根据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
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90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裁应制订总裁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91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其他事项。 |
| 92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裁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93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94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 删除 |
| 95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96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帐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97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98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99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
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
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并经过详细论证,独立董事须对调整或
变更分红政策理由的充分性、合理性以
及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分红
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
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提交详细的
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 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
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提交详细的情况说
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
方案在2个月内顺利实施。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条
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东参与表决。 |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举措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
| 100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
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
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
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
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三)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
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
高于70%,或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
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
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者购买设
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
过3000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
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000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
年度进行分配。
(五)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六)公司股利分配的依据为母公
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
(七)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
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
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进行股票股
利分红。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
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六)公司股利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合
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
(七)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
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为满足
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公司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以给予股东合
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
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101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10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03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04 |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 第一百八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05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06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07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08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109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
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10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11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
| 112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13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14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115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16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117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
| 118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119 | 第二百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120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21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122 | 第二百〇六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
法律、法规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 第二百一十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123 |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 124 | 第二百〇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 125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126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说明:《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仅涉及章节或者条款序号的调整,相关条款中仅涉及“股
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公司章程”修订为“本章程”、“或”修订为“或者”、“半
数以上”修订为“过半数的”,或者仅涉及标点符号修订的不再分条对照列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