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600829):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二条至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长期战略研究,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 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 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 产负债管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审议前 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对公司研发方向、重大研发项目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 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指 定公司运营管理部担任,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办公室; (四)由工作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 前 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年。 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战略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并在会议上说明,可豁免本条款的提前通知程序。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担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 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决策委员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 前予以回避。因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工作办公室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各委员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由公司管理层执行,并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督办。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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