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能源(601918):新集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05日 17:11:47 中财网

原标题:新集能源:新集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编号:2025-030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6月5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1条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 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1条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 保股东大会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第2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3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第3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 行。
  
  
第4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述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第4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 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5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第5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6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 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第6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 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 各项权利。
  
  
第7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 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7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 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8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就以 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对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进行公证。第8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聘请 律师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事项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对股东大 会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第二章 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
  
  
第9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第9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 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八)审议公司在一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二)(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六)(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集
  
  
第10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3条和第 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10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3条和第 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11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第11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12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2条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1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向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4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第14条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15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15条对于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16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16条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议案第四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案、议案
  
  
第17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17条股东大会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18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规定对股东大会提 案进行审查。第18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规定对股东大会股 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19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 17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第19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 规则第17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20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出。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20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出。 股东大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21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前述期限时,不应当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召 开当日。第21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召开当日。
  
  
  
  
  
  
第22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22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表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23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说明原因。第23条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24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 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第24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股东会提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股东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 说明在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股东 会决议一并公告。 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章程》的规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
  
  
  
  
第25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 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 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第25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 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 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 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 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 容。
  
  
  
  
  
  
第26条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 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26条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 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
  
  
第27条除后条所列情形,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第27条除后条所列情形,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第28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 的提案。该等临时提案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第28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 以上的股东,可以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临时提 案。该等临时提案应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29条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 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 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讨论。第29条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临时 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 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股东 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 大会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30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 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第30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 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 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 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前 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31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 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 的影响。第31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 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
  
  
第33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 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第33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 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开
  
  
第34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34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35条个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 的委托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和法人持股凭证。第35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 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和法人持股凭证。
  
  
  
  
  
  
  
  
  
  
  
第36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第36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 大会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第38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第38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39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39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40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 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额外的经济利益。第40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坚持朴素 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41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 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第41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42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42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43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选的一名董事主持。第43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 上的董事共同推选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44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第44条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以上监事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监事主持。
  
  
  
  
  
  
  
  
  
  
  
  
  
  
  
第45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第45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46条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46条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47条股东大会应按预定的时间开始,由大 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 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第47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按预定的时间开 始,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 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第48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发言,股 东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第48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可以要求发 言,股东大会股东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 发言。
  
  
  
  
第50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50条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51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51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股东会上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52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第52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53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53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54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第54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55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55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在一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30%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56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56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57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第57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58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 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同的议 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第58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第一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 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同的议 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表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 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 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 得票数。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 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 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 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 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 得票数。
  
  
  
第59条除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事项做出决议。第59条除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股东会不 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60条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审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 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第60条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 大会股东会对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不得 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61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第61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 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
  
  
  
  
第62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第62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63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63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股东大会 股东会现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第64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以及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64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以及股 东大会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65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65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66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66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 监票,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68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 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68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决 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69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 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第69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 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 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第70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70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71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第71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未 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72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第72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 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73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73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74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第74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原条款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75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就任。第75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股东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76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76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77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 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 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 可以进行公证。第77条对股东大会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 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 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 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78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78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股东会认为或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79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第79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20年。
  
  
  
  
  
第80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 起施行。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 出修正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80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通 过之日起施行。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 事会提出修正议案,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第82条若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 东大会决议为准。第82条若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相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为准。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