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第1条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
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1条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
保股东大会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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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 | 第2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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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第3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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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述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第4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
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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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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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 第5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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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
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 | 第6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
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
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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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
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7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
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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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就以
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对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 第8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聘请
律师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事项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对股东大
会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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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 第二章 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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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第9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
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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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八)审议公司在一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二)(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六)(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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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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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3条和第
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10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3条和第
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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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 第11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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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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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12条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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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1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向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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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第14条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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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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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15条对于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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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16条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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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议案 | 第四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案、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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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第17条股东大会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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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规定对股东大会提
案进行审查。 | 第18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规定对股东大会股
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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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
17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19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
规则第17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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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出。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第20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出。
股东大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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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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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前述期限时,不应当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召
开当日。 | 第21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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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22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表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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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说明原因。 | 第23条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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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
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 | 第24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股东会提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股东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
说明在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股东
会决议一并公告。
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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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章程》的规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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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
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
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 第25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
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
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
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
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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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条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
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 第26条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
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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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条除后条所列情形,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 第27条除后条所列情形,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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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
的提案。该等临时提案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28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
以上的股东,可以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临时提
案。该等临时提案应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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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条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
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
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讨论。 | 第29条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临时
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
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股东
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
大会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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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
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 第30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
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
|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
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
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前
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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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
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
的影响。 | 第31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
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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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
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 第33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
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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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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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34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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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条个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
的委托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和法人持股凭证。 | 第35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
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和法人持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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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 第36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
大会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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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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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38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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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39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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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
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额外的经济利益。 | 第40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坚持朴素
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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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
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第41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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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42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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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选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43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
上的董事共同推选的一名董事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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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 第44条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以上监事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监事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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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 第45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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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条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46条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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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47条股东大会应按预定的时间开始,由大
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
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 第47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按预定的时间开
始,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
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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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8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发言,股
东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 | 第48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可以要求发
言,股东大会股东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
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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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0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50条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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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51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股东会上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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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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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2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第52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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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3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53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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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54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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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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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55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在一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30%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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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6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56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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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7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57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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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8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
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同的议
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 | 第58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第一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
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同的议
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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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
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
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
得票数。 | 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
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
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
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
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
得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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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条除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事项做出决议。 | 第59条除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股东会不
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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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0条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审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
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第60条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
大会股东会对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不得
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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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1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第61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
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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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2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62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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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3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63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股东大会
股东会现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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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4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以及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64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以及股
东大会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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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5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65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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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第66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66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
监票,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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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8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
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68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决
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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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9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
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 第69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
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
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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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0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 第70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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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1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71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未
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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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2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第72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
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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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73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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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4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 第74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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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版)》条款内容 |
|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75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就任。 | 第75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股东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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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6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76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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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7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
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
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
可以进行公证。 | 第77条对股东大会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
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
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
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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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8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78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股东会认为或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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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9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 第79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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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
起施行。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
出修正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第80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通
过之日起施行。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
事会提出修正议案,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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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条若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
东大会决议为准。 | 第82条若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相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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