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变更登记事宜,具体变更以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中涉及监事、监事会、股东大会名称相关表述。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表(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及变更办法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
行。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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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
定并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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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友谊华侨公司,认购
的股份数为30,000,000股,出资方式为实物折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友谊华侨公司,
认购的股份数为30,000,000股,出资方式为实物折
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5,000,000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
|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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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受前款比例限制转让所持股份的,适用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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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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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等能够由公司核实股东身份的书
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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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
| |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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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删除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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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章节 | 第四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具体内容略)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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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
在地或其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其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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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删除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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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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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七)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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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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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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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
| 在3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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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〇二条 除职工董事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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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
|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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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另设单独章节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有会计专业人士
至少一名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且应有会计专业人
士至少一名;职工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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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不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债权或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公司发生交易事项,如未达到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的标准,则由董事会审议决策,或由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决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包括:
……
(二)达到下列标准(指标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绝对
值计算)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
公司发生交易事项,如未达到应由股东会批准
的标准,则由董事会审议决策,或由董事会按照授
权管理制度进行授权。应由股东会批准的交易包括:
……
(二)达到下列标准(指标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绝
对值计算)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除外):
……
本条规定的股东会权限及免于审议等事项还同时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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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
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还应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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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授权管
理制度,明确董事会授权原则、事项范围、授权监
督、授权主体和对象的责任等内容。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
的原则,科学论证、动态评估、合理确定授权决策
事项及其额度,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必须由董事
会决策。董事会法定职权和需提请股东决策的事项
不可授权。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职权未经同意,董
事会不得转授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行使。公司不得以非由董事组成的综
合性议事机构承接董事会授权,不得以本章程明确
规定以外的其他会议机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上
述议事机构或者会议机制不得代替董事会行使职
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
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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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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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本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5日以前。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本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方式;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章节 | 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具体内容略) |
| 新增章节 | 第五章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具体内容略)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董事会认定并聘任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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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 第七章 监事会
(具体内容略)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
司法》的规定,设立各级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机构,
公司应当为各级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上海百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同
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共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公司应
当为各级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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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
员若干名,按照规定设立纪委。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其他党委
成员若干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
大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
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会的意见。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党委
履行前置程序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实施办法
及事项清单。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
出决定。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党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
制度,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组织、执行和监
督,形成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体制机制,支持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党委会议事规
则等制度,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组织、执
行和监督,形成党委参与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
策的机制,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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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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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
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向
董事会提出分红提案。
(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董事会制订的现金分红
方案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最低限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三)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或者按章程
应实施现金分红而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股东意见和诉求。
(五)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
(六)公司需要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董事会进行详
细论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分红建议和制
订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
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董事会制订的现金分
红方案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最低限的,应
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意见和诉求。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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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由出
席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审议批准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需要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董事会进
行详细论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七)股东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由
出席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以上通过,审议批准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五)现金分红最低限:在符合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可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
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五)现金分红最低限:在符合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可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按照第(3)项处理。公司以现金为对价,
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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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删除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或书面(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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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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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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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
|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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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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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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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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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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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或递减,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鉴于上述变动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不再在修订表格中逐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