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浦(600638):新黄浦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07日 14:45:54 中财网
原标题:新黄浦:新黄浦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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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決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 5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年 5月 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日。

2025年 5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鉴于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5月 23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函》,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5年 5月 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并再次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6日 13:30时在上海市北京东路 668号东楼 16楼多功能会议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峥嵘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6月 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6月 6日 9:15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4,535,38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678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人,均为截至 2025年 5月 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8,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4,446,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66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1. 公司 2024年 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现场投票情况88,2380300
 网络投票情况333,781,814537,054127,980
 合计333,870,052537,054128,280
2. 公司 2024年 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现场投票情况88,2383000
 网络投票情况333,781,814537,054127,980
 合计333,870,052537,354127,980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公司 2024年 度财务决算报 告现场投票情况88,2383000
 网络投票情况333,780,714481,554184,580
 合计333,868,952481,854184,580
4. 公司 2024年 度利润分配预 案现场投票情况88,2383000
 网络投票情况333,774,794607,55464,500
 合计333,863,032607,85464,5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81,987,769607,85464,500
5. 公司 2024年 年度报告及年 度摘要现场投票情况88,2380300
 网络投票情况333,781,814481,554183,480
 合计333,870,052481,554183,780
6. 关于 2025年 度公司外部融 资业务总额及 提供相关担保 事项的议案现场投票情况88,2383000
 网络投票情况333,014,5181,250,750181,580
 合计333,102,7561,251,050181,58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81,227,4931,251,050181,580
7. 关于开展保 租房持有型不 动产资产支持 专项计划的议 案现场投票情况88,53800
 网络投票情况333,783,714601,55461,580
 合计333,872,252601,55461,58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81,996,989601,55461,580
8. 关于聘任公 司 2025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现场投票情况88,53800
 网络投票情况333,784,514601,85460,480
 合计333,873,052601,85460,48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81,997,789601,85460,480
2、采用累积投票议案《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得票数
9.01关于选举陈椰明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场投票情况67,838
 网络投票情况289,872,301
 合计289,940,13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38,064,876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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