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千味央厨(001215):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消除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采取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过数通过。 第八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作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如确有必要对外提供担保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二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及时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二十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良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二十二条 申请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构成披露标准,则应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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