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铝股份(000807):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海合综(2025)第【76】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所 指派郭晓龙、周张悦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基于 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 2025年 5月 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议案的具 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方法 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深交所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6月6日上午10:00 在贵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 通知日已满20日。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冀树军先生主持,会 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还同 时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1,465,186,948】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2.249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贵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本次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577】人,代表股份【515,656,64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14.8692%】。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7】人,代表股份【1,980,843,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85%】。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 7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法律、法 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 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已经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 结果合计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978,729,105】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8932%】; 反对【1,546,664】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0.0781%】; 弃权【567,8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18,615,15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0%】; 反对 【1,546,66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0%】; 弃权【567,81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978,951,205】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9045%】; 反对【1,292,464】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0.0652%】; 弃权【599,9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18,837,25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6%】; 反对【1,292,46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2%】; 弃权【599,91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3、《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956,950,078】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8.7938%】; 反对【23,805,891】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1.2018%】; 弃权【87,6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496,836,1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16%】; 反对【23,805,89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6%】; 弃权【87,61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978,881,005】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9009%】; 反对【1,297,864】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0.0655%】; 弃权【664,7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18,767,05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1%】; 反对【1,297,86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2%】; 弃权【664,71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债务融资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979,303,705】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9223%】; 反对【1,426,664】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0.0720%】; 弃权【113,2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19,189,75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3%】; 反对【1,426,66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0%】; 弃权【113,21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979,198,178】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9169%】; 反对【1,437,491】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0.0726%】; 弃权【207,9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19,084,2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0%】; 反对【1,437,49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1%】; 弃权【207,91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979,111,578】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9126%】; 反对【1,527,491】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0.0771%】; 弃权【204,5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18,997,6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4%】; 反对【1,527,49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3%】; 弃权【204,51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主持、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及贵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晓龙 周张悦 2025年 6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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