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301057):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9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井东先生、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及副总经理沈永华 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034%)的董事兼副总经理张井东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 7月 1日至 2025年 9月 3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2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034%)的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 7月 1日至 2025年 9月 3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2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持有公司股份 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75%)的副总经理沈永华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 7月 1日至 2025年 9月 3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97%,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097%,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董事兼副总经理张井东先生、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和副总经理沈永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张井东先生、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 张井东先生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系公司副总经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井东先生、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张井东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 (2)邓高忠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 (3)沈永华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7%,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097%。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计划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兼副总经理张井东先生、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及副总经理沈永华先生所持有的股份为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其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主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减持主体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承诺。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在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张井东先生、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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