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具体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明确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二是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
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
|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
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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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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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
| 第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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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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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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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第十九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二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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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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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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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七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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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二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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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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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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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 | |
|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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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
名、股东代码、代表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
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
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
二次。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需要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先征得主持人的同意,或者会务组要求事
先填写发言单的,应按要求填写。发言单应当载明发
言人姓名、股东代码、代表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
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
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
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事项主题,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
超过二次。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
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
途休息。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
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
休息。 |
|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 第四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
| | |
| | |
| |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第四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 第四十一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
|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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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
|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
| 第四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 第四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
|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即可对其
中的某一(几)位候选人投予其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总
数的全部或部分的表决权数。 |
| | |
| 第五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
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
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
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
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
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
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
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第五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
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
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
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
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
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
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
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 | |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五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五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 |
| |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六十二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
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
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
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六十二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
日公告该决议。 |
| | |
|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
|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七章 附 则 |
|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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