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30021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 3号南塔 22-31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 2025年 5月 21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年 5月 31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10日(星期二)下午 14:30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号中国华录大厦 B座十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10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6月 4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1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4,477,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384%。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57,336,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 4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140,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4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140,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9%。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三) 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64,062,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4%;反对 373,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弃权 40,8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004%;反对 373,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2%。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64,066,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9%;反对 363,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4%;弃权 46,8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64%;反对 363,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74%;弃权 46,8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2%。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64,020,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4%;反对 400,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5%;弃权 55,7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8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11%;反对 400,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82%;弃权 55,7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7%。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审议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99.8211%;反对 414,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弃权 58,4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7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773%;反对 414,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41%;弃权 58,4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85%。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64,095,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 32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弃权 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61,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67%;反对 32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94%;弃权 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39%。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64,055,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反对 395,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弃权 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68%;反对 395,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08%;弃权 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 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34,903,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8%;反对 40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4%;弃权 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3,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992%;反对 40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35%;弃权 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73%。 关联股东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 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64,0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7%;反对 33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弃权 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6,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853%;反对 33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66%;弃权 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1%。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61,980,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61%;反对 2,467,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0%;弃权 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47,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545%;反对 2,467,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410%;弃权 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6%。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审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61,899,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53%;反对 2,534,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5%;弃权 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65,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136%;反对 2,534,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859%;弃权 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5%。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通过。 11. 《关于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61,564,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86%;反对 2,869,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0%;弃权 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30,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212%;反对 2,869,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12%;弃权 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5%。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通过。 12. 《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34,600,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96%;反对 714,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23%;弃权 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9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68%;反对 714,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84%;弃权 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47%。 关联股东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通过。 13.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34,92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92%;反对 40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5%;弃权 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1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82%;反对 40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43%;弃权 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6%。 关联股东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通过。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以外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何尔康 王天宇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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