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600449):宁夏建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若经证监会或经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发行的证券品种均在存续期 内,公司依法在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时间应保持一致。若某一种证券品种到期偿还或终止发行,公司涉及该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告终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4.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部门负责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等对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将信息披露所需的有关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证 券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信用评级报告、跟踪评级安排、付息兑付公告、法律意见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若公司通过交易商协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则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满足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 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五)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新股发行、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四)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二十五)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六)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 件; (二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四)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五)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所列事项若涉及具体金额,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均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以下情形适用于公司在交易商协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的情况: (一)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在交易商协会指定平台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 意的说明; 3.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4.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5.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 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二)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在交易商协会指定平台披 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2.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 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3.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 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三)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四)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 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五)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 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及其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组织证券部门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子公司应及时提供所需材料,协助完成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审定、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审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提案由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子公司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及发展需要提出,董事长或总裁审批后,董事会秘书按照提案内容及时组织证券部门编制董事会议案草案,经董事长、总裁审定后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审阅。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研究讨论和决策事项清单》等规定需要提交党委会、总裁办公会研究讨论的,应先行提交党委会、总裁办公会研究讨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及参股子公司遇其知晓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总裁报告,董事长或者总裁在接到报告后,经研究确认该等事件已属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尚待披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受到严重影响时,应督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门,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门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董事长、总裁、 财务总监签发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 或者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通过或者批准后经公司董事长、总裁及相关负责人签发进行披露;不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成后经公司董事长、总裁及相关负责人签发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偿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司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 第七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交易商协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经管理层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八章 履行职责的记录、保管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证券部门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并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存。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 部门归档管理,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为永久。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 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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