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旋风(600172):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6月11日 20:21:31 中财网
原标题:黄河旋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2 证券简称:黄河旋风 公告编号:临2025-034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2/3以上通过。
3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5新增:第四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7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 由并公告。
8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9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10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11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12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及其人数根据需要而设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 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13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 述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 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 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以内 (含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的决策 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 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 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14修订第五章董事会相关内容
15全文取消监事及监事会,由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16“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 “股东会”。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章程》中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等不做对比。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内容详见修订后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6月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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