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新能(30165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658 证券简称:首航新能 公告编号:2025-025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5月 20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年 5月 20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5年 4月 25日公司总股本 412,371,1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2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1,958,763.0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在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12,371,1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26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134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2520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26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6月 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6月 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年 6月 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月 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及间接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根据上述承诺,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实施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7 区高新奇科技楼 11层 咨询联系人:陈涛、丁雪萍 咨询电话:0755-23083309 传真电话:0755-23050619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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