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4议案一: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65
议案三: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66
议案四: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67
为了维护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须知:
一、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筹备工作和召开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四、股东如要求大会发言,请在会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16-85320939)并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程序和时间等条件确定发言人员。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问题。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五、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六、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公司工作人员外的任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现场会议开始后,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手机调至无声或振动状态,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1、2025年6月13日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于2025年6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将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现场送交、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钱塘路7号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传真:0516-85320526;电子邮箱: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具体可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16-85320939)。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6月20日),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携前述各项材料,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场并在《签到登记表》上签字,领取会议资料、表决票后方可出席会议。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议案表决时,如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投票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进行现场表决票统计和监督。
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6月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一)审议《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二)审议《关于修订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三)审议《关于补选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涉及监事会职权或相关表述的其他公司制度同步进行调整。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
| |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安全
总监。 |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原煤开
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批发经营,
电力生产,煤化工生产与销售,公路
货运,能源投资,固定资产租赁,废
旧物资回收、销售,化肥销售,货物
仓储服务,企业重组及相关咨询服务,
企业资产管理,企业资产托管,国内
外贸易、技术咨询与服务、劳务服务
(不含劳务派遣)(公司的具体经营
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
准)。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原煤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
炭批发经营,电力生产,煤化工生产
与销售,公路货运,能源投资,固定
资产租赁,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化
肥销售,货物仓储服务,企业重组及
相关咨询服务,企业资产管理,企业
资产托管,国内外贸易、技术咨询与
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公
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
核准内容为准)。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
|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
|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
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
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
|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
|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合规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合规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合规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合规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
| |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
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不得利用对公司控制地位谋取非
法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
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
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
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
间接干预公司正常决策程序,不得干
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
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
| |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一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
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代表公司
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违反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
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对外担保行
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违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
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 第四十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股东
会审议程序。 |
| 第四十三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
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
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指下列事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资产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指下列事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资产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合规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及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
公告。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合规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合规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合规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通知
中对原提议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通知中对原提议
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通知中对原
提议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合规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合规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合规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通知中对原提
议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合规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合规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合规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合规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合规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合规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
10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2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合规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1%
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
10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2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
| |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
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
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
|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说明原因。 |
|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
|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合规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合规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合规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合
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合
规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
|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和清算;
(三)修改本章程;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和清算;
(三)修改本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
|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
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
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
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
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
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
|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
2.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
3.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名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
责。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非职工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如下:
1.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
2.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二)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三)股东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含
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
| 事会。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
(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监
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
| 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
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结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
当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
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
| |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第九十七条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
事任期不得超过6年。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第一百条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任期
不得超过6年。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
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 |
|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
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
责。 | 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合规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合
规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
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
|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责。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
生效或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
生效或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包括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4
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0名董事,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1名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当
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
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包括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4
名。股东会选举产生10名董事,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1名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当
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
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零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
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
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
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合 |
|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合规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一十一条按照本章程规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报股东
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下
列事项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披露: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第一百一十四条按照本章程规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报股东
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下列事项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
时披露: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决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
司相互之间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四)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外的其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决
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
相互之间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四)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外的其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同意。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
|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董事会审议程序。 |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董事会审议程序。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
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
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
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
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
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
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1/10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 以上表决
1/3
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 1/10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 以上表决
1/3
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合规 |
|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
括直接送达、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时限:会议召开3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
真及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
括直接送达、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时限:会议召开3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
真及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
| |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
| |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
|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
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
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 删除章节,不再设置【第七章监事会】
的相关内容,替换为【第七章审计合
规委员会】 |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2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 |
|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 |
|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合规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合规委员会成
员为3名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合规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
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
| |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合规委员会行使职
权。
(九)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十)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
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公司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
调;
(十一)监督及评估公司及各分子公
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披露;
(十二)评估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设计
的适当性,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十三)对公司管理层在重大决策、
重要业务、重大风险投资等方面的风
险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及工作进行检
查、评估,并监督实施,定期听取公
司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评估报告,确保
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
理系统;
(十四)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十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合规委
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
审计合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合规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审计合规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合规委 |
| | 员会制定相关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
审计合规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合规委
员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合规委
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
告。
年度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
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
|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
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
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 |
|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
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在实现盈
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三)利润分配条件
当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当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长速度
能支撑股本规模的扩张,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便于公司的发展和成
长,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
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
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在实现盈
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三)利润分配条件
当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当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长速度
能支撑股本规模的扩张,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便于公司的发展和成
长,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
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互联网、电子邮件或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于年度报告期内公司盈利且符
合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的,董事会应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
董事会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前,公司应当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互联网、电子邮件或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于年度报告期内公司盈利且符
合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的,董事会应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
董事会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设置内部审计
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合规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合规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合规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合规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合规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一百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日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专人送出、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 删除条款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
|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
| |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
|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
股东。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
股东。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
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入党委。 | 第二百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
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 一百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
|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
“多于”、“过”不含本数。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
|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