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0024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6月 16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6月 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1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16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 128号兆驰集团大厦 B座 5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5年 5月 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7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9,581,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41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1,05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9101%;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 1,022,737,197股股份表决权。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38,522,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50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0,138,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6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0,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2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5,427,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181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处置资产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8,08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2%;反对 2,73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0%;弃权 2,416,1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6,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989,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45%;反对 2,73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05%;弃权 2,416,1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6,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0%。 关联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26,347,03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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