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 |
| 1 | 第四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职工董事1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
不到本条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除此以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
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
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 第四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职工董事1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
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
人数达不到本条要求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除此以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
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
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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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
并、分立和解散及回购公司股票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
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
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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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符合
下列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的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赠与或受赠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
资产或业务、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非关
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符合
下列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的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赠与或受赠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
资产或业务、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非关
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
| | 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除
委托理财外)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
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的交易。
(十八)决定单项或连续12个
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50%以下的融资业务;
(十九)决定未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对
外担保(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除
委托理财外)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
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的交易。
(十七)决定单项或连续12个
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50%以下的融资业务;
(十八)决定未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对外
担保(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决定工资总额分配方
案;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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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
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
成董事会决议后实施。上述交易事
项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由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的,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
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
成董事会决议后实施。上述交易事
项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由公司
股东会批准的或超过股东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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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决议。需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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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向董事会提出相关专业建
议。董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各专门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4名,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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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等。
提名委员会成员4名,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4名,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战略委员会成员5名,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等进行研究等。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5 | 第十一条 具有《公司章程》
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十一条 具有《公司章程》
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 6 | 第十二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职工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十二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董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 | |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 7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积极
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
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
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
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
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
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
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
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
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五
条和第一百〇六条规定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 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
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
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
所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
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
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
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
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
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
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
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
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
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
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
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
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 |
| | (十一)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要
求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
| 8 | 第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
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
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
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
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
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
进行表决。
除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
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且
董事会未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
事亦未在表决的会议上批准该事项
之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
或者安排。 | 第十六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的,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
排的,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审
批程序的,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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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 第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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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条 因董事辞职导致公 | 第二十条 因董事辞职导致公 |
| |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该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增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 |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
会选举董事,增补因董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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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
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完全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提出辞任或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其他忠实义务,自任期结束后
3年内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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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
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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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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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
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
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报告
送达公司时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
| 15 | 增加条款 |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
| | | 其他职责。 |
| 16 |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以下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
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制定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九)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和股
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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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十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
破产重组投资人等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
整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
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
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变更或豁免
方案;
(十三)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
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四)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十五)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十六)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十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
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让;
(十八)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
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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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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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增加条款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18 | 增加条款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
| 19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四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
一年度报告、本年度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的前 2日内召开,审议相
关报告和议题。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四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
一年度报告、本年度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的前 2日内召开,审议相
关报告和议题。董事会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 |
| 20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
| |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
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 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
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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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
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
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
投票表决权。 |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
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
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
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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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
交程序:
(一)议案提出:公司董事长、
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总经理和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出议案。
(二)议案拟订:
1、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提出
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由其指
定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拟订;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
案,由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拟订;
3、监事会提出的议案,由监事
会自行拟订或由其指定的公司相关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
交程序:
(一)议案提出:公司董事长、
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
和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议
案。
(二)议案拟订:
1、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提出
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由其指
定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拟订;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
案,由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拟订;
3、持股1%以上股东提出的议案
由其自行拟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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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能部门拟订;
4、持股10%以上股东提出的议
案由其自行拟订。
会议议案拟订时,董事会秘书
处有义务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行要
求,将议案要求、监管规定等事项
通知议案拟订人或相关职能部门,
并提供配合和支持。
(三)议案提交:
1、议案提议人提出的董事会会
议议案,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8
日前(临时会议召开5日前)提交
至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负
责汇总、整理会议议案。需要议案
拟定人或职能部门补充提供与议案
相关的说明和资料的,相关拟定人
或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
供。
2、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5日前
(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由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将会议议案、会
议讨论资料提交公司董事审阅。
3、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
提出增加补充会议资料、延迟召开
董事会或延迟讨论董事会部分议
案,董事会应予采纳,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 会议议案拟订时,证券事务部
门有义务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行要
求,将议案要求、监管规定等事项
通知议案拟订人或相关职能部门,
并提供配合和支持。
(三)议案提交:
1、议案提议人提出的董事会会
议议案,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8
日前(临时会议召开5日前)提交
至证券事务部门。证券事务部门负
责汇总、整理会议议案。需要议案
拟定人或职能部门补充提供与议案
相关的说明和资料的,相关拟定人
或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
供。
2、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5日前
(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由
证券事务部负责将会议议案、会议
讨论资料提交公司董事审阅。
3、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
提出增加补充会议资料、延迟召开
董事会或延迟讨论董事会部分议
案,董事会应予采纳,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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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
实际情况,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可采取先汇报、集中审议、集中逐
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
提案采取逐项汇报、逐项审议、逐
项表决的方式。会议主持人应给予 |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
实际情况,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可采取先汇报、集中审议、集中逐
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
提案采取逐项汇报、逐项审议、逐
项表决的方式。会议主持人应给予 |
| | 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向与会董事说明
或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事前认可意见。 | 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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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执行回避
制度,不得参与表决。
有以下情形的董事,属关联董
事:
(一)董事个人与上市公司的
关联交易;
(二)董事在关联企业任职或
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
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回避的。 |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
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如有)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
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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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
事关重大且客观允许缓议的议案
时,若有与会1/3的董事提请再议, | 第七十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事
关重大且客观允许缓议的议案时,
若有与会1/3的董事提请再议,可 |
| | 可以再议;董事会已表决的议案,
若董事长、1/3的董事、1/2以上独
立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请复议,
董事会应该对该议案进行复议,但
复议不能超过2次。 | 以再议;董事会已表决的议案,若
董事长、1/3的董事、1/2以上独立
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提请复
议,董事会应该对该议案进行复议,
但复议不能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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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七十八条 如董事会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的,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董事会应将各位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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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
制定董事会文档管理办法,并按有
关规定对董事会文档进行有效管
理。 |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
司文档管理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文
档进行有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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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八十条 董事会其他决策程
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
组织经理层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
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
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
实施。
(二)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
董事会组织经理层拟定公司年度财
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
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
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
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的职 |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其他决策
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
组织经理层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
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
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重大财务事项程序:董
事会组织经理层拟定公司利润分配
和亏损弥补等重大财务事项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对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财务
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
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的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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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
公司组织提名委员会或人事部门考
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
事会审批。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
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
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
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
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
减少决策失误。 | 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
公司组织提名委员会或人事部门考
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
事会审批。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
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
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
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
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
减少决策失误。 |
| 29 |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
上”“内”“以下”含本数;“过”“低
于”不含本数;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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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根据《公司法》将《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
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