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300929):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5-037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5年 6月 17日 ? 首次授予数量:330.00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首次授予价格:4.93元/股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骐环保”)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年 6月 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年 6月 1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4.9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69名激励对象授予 3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 6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 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首次授予价格:4.93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69人,约占公司2024年底员工总数452人的15.27%,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具体分配如下: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6、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 ①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2、“毛利”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减去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成本。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过程中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或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的行为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中不应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 同行业及对标企业的选取 同行业公司按照中上协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司相似的 A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或对标企业样本中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或出现偏离幅度较大的样本极值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公司选取境内 20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的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 5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 6月 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获得安徽工业大学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依法依规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2025年 5月 31日至 2025年 6月 9日,公司对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 2025年 6月 11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 6月 1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 6月 17日,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5年 6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5年 6月 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69名激励对象授予 3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 6月 17日 2、首次授予价格:4.93元/股。 3、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69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0.00万股。 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6月17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3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10元/股(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17日收盘价); 2、有效期为:3.5年; 3、历史波动率:29.6136 %(采用公司创业板综同期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054%(采用国债三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预估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 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年 6月 17日,向符合条件的 6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4.93元/股。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6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实际获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以 2025年 6月 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69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3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人数、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华骐环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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