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001296):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001号 中国 ?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层 36、43/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1号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公告了《重庆长江造 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 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重 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熊鹰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5年6月19日公司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90,719,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4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8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1,257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38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1,210,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6%;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8%;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849%;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289%;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2%。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1,206,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40%;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66%;反对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415%;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1,206,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40%;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66%;反对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415%;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4.《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1,20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92%;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9%;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91,197,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1%;反对8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3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9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245%;反对8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7736%;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6.《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1,20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92%;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9%;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1,20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92%;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9%;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8.《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85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258%;反对8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643%;弃权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7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72%;反对8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6478%;弃权 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5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已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1,178,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反对7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18%;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7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72%;反对7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899%;弃权 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29%。 就本议案的审议,无关联股东参与投票,不涉及回避表决。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同意91,18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3%;反对6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29%;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8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660%;反对6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3711%;弃权 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29%。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1,20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92%;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9%;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1,206,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6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30%;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66%;反对6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3836%;弃权 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97%。 1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1,206,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7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1%;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66%;反对7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409%;弃权 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5%。 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14.01选举熊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67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70股。 14.02选举熊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60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63股。 14.03选举熊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60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63股。 14.04选举江世学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60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63股。 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5.01选举胡耘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51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54股。 15.02选举陈兴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53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42,456股。 15.03选举范金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52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55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蕾 经办律师: 石广富 经办律师: 余淼寒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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