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001296):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19日 19:16:18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001号 中国 ?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层 36、43/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1号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公告了《重庆长江造
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
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重
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熊鹰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5年6月19日公司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90,719,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4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8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1,257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38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1,210,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6%;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8%;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849%;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289%;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2%。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1,206,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40%;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66%;反对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415%;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1,206,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40%;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66%;反对7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415%;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4.《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1,20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92%;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9%;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91,197,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1%;反对8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3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9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245%;反对8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7736%;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6.《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1,20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92%;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9%;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1,20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92%;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9%;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8.《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85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258%;反对8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643%;弃权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7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72%;反对8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6478%;弃权 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5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已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1,178,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反对7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18%;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7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72%;反对7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899%;弃权 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29%。

就本议案的审议,无关联股东参与投票,不涉及回避表决。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同意91,18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3%;反对6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29%;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8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660%;反对6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3711%;弃权 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29%。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1,20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92%;反对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89%;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9%。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1,206,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6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30%;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66%;反对6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3836%;弃权 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97%。

1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1,206,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7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1%;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566%;反对7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409%;弃权 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5%。

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14.01选举熊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67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70股。

14.02选举熊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60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63股。

14.03选举熊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60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63股。

14.04选举江世学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60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63股。

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5.01选举胡耘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51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54股。

15.02选举陈兴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53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42,456股。

15.03选举范金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股份数90,948,452股;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42,455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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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蕾 经办律师:
石广富

经办律师:
余淼寒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