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30076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之 法律意见书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每日互动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每日互动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每日互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每日互动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每日互动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每日互动就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每日互动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 4月 4日,每日互动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3年 4月 4日,每日互动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 4月 1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3年 4月 20日,每日互动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 4月 24日,每日互动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4年 4月 19日,每日互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 6月 23日,每日互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可归属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3年 7月 11日,公司实施完毕 2022年度利润分配,即以公司总股本400,1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7,927,243股后的股份总数 392,172,7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元(含税)。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息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三)本次调整的的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依据及本次每日互动实施权益分派的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调整后结果如下: 授予价格 P=P0-V=20.02-0.05=19.97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三、关于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 44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7万股由公司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年 4月 25日,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5年 4月 25日至 2026年 4月 24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1. 首次授予日:2023年 4月 25日。 2. 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归属数量:257.70万股。 3. 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归属人数:171人。 4. 首次授予价格(调整后):19.97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6.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2. 上表中,公司董事尹祖勇先生在授予时未担任董事,2023年 11月 14日,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尹祖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尹祖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4.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 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 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已符合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归属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归属已符合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 2025年 6 月 23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吕兴伟 负责人:颜华荣 郭政杰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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