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30083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的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确认。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七)内部审核程序; (八)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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