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农种业(83740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6月27日 00:16:09 中财网
原标题:康农种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7403 证券简称:康农种业 公告编号:2025-082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意票数9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该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拟辞任委员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核审计计划与费用,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重大会计政策、关联交易等关键事项,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并符合监管要求;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识别风险隐患,提出完善建议,保障内控有效运行及合规性;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对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提出解任建议、要求纠正,依法提起诉讼;
(七)提议或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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