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益康(870199):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2:13:51 中财网
原标题:倍益康: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0199 证券简称:倍益康 公告编号:2025-062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票 8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本细则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 1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形成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次,每季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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