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任子行(30031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信息档案登记和报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书面承诺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的处分。 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 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任子行 证券代码:300311 内幕信息事项: 登记人: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 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任子行 公司代码:300311 所涉及重大事项简述: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附件3: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提醒函 :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目前所知悉的本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会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本公司会将贵方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保密承诺函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 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 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 如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 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 一时间通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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