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30105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07日 00:03:55 中财网
原标题:汇隆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2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6,4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5884%,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截至 2025年 7月 7日总股本117,390,438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1,293,655股后的股本116,096,783股为计算依据,下同)的大股东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隆合伙”,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一致行动人)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 7月29日至 2025年 10月 2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482,902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3%)。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60,967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321,935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2%)。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汇隆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隆合伙与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汇”)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一致行动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减持额度。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及华英汇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额度均由汇隆合伙使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隆合伙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汇隆合伙6,488,0005.5884
注: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截至2025年7月7日总股本117,390,438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1,293,655股后的股本116,096,783股为计算依据。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汇隆合伙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3,482,902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3%。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计划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承诺
汇隆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汇隆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份在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本合伙企业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合伙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2、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汇隆合伙承诺:
“(1)本合伙企业拟长期持有汇隆新材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合伙企业减持汇隆新材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合伙企业减持汇隆新材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汇隆新材所有;
(7)上市后本合伙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相关承诺
公司于 2024年 8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在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时作了如下承诺:
“本次增持完成后 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汇隆合伙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一致行动人,一并遵守了该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主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减持主体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承诺。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在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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