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股份(605005):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8日 16:15:27 中财网

原标题:合兴股份: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05 证券简称:合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 < >
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经审慎研究,公司拟优化治理结构:
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

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6名,原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5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此外,公司将同步修订《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上述治理结构调整内容。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将原有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第七章“监事会”章节删除,部分内容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统一调整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以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格式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修订范围较广。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合兴集团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795586008C。第二条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合兴集团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795586008C。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政 治核心作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的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 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 面值1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由合兴集团汽车电子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6,09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100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0,1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40,100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删除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删除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 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有关联交易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 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 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 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 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 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 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 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该回避。 ……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 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 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 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 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 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 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 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 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该回避。 ……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 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 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 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 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删除
  
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 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由 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 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 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 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 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 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 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 施细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 会作出有关董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由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 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 结束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六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删除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2人。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职工董事1名,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 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 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制度和方案等; 2、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3、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实施考 核办法;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以及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购买或出 售资产等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权限如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购买或出 售资产等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等交易的审议权限为: …… 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 四十三条规定。 (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权限为: …… (三)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 审议权限为: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等交易的审议权限为: …… (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权限为: …… (三)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 审议权限为: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一百二 十三条内容不变,顺延至第一百十九、一百 二十、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计名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 方式为现场召开或者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一百二十七、一百二 十八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二十四、 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 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均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 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 委员会成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 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审计委员会会议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 成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 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题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后股 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根据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 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 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制度和 方案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实施 考核办法;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以及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1-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四十九 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五十五 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五十八 条
第七章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五十九 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
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 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 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 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 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 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 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 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七十二 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七十四 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八十四 条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八十七 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八十九 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九十四 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一百九十八 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院确认。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 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二百〇四条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二百〇八条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内容不变,序号顺延至第二百一十三 条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四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删除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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