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300056):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版)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00:03:42 中财网

原标题:中创环保: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版)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中创环保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修订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五年七月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年 6月 13日出具的《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2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发行人”“公司”)会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并就《审核问询函》进行了逐项回复。

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保持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黑体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
对募集说明书的补充披露或修改、及对回复的修订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1............................................................................................................................. 3
问题2........................................................................................................................... 27
其他问题 ..................................................................................................................... 45


问题1
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文件,2021年5月14日,发行人子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祥盛)因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磷化渣,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对其出具了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祥盛处以罚款人民币 130万元;对江西祥盛总经理陈荣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赵春强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吴顺辉罚款人民币 6万元;对以上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1年5月31日,因江西祥盛外排雨水超标,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祥盛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根据有权机关出具证明,以上问题于2023年1月11日整改完成。

就江西祥盛所涉问题,永丰县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1月28日发布《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六和问题七整改销号公示》,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园区内江西祥盛等涉危涉重企业管理不善,大量重金属污染物通过雨水口偷排,周边水塘、农田污染严重。

此外,2023年12月2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发行人子公司苏州德桐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桐源)做出了苏环行罚字〔2023〕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款六十九万元,其违法行为包括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等。

请发行人:结合处罚决定内容、公司规范整改情况、相关有权机关证明文件、媒体报道及社会影响等,并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说明上述事件是否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如否,请详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如是,请说明在有权机关证明江西祥盛所涉问题于 2023年 1月 11日完成整改的情况下,本次再融资是否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的相关要求。

回复:
一、就发行人曾经的子公司江西祥盛所涉环保事项,结合处罚决定内容、公司规范整改情况、相关有权机关证明文件、媒体报道及社会影响等,并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说明上述事件是否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如否,请详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如是,请说明在有权机关证明江西祥盛所涉问题于2023年1月11日完成整改的情况下,本次再融资是否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的相关要求。

(一)从处罚决定内容及相关有权机关证明文件来看,江西祥盛的环保事项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1、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背景情况
2021年5月14日,因江西祥盛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磷化渣,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对其出具了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祥盛处以罚款人民币130万元;对江西祥盛总经理陈荣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赵春强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吴顺辉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以上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1年5月20日,江西祥盛依法缴纳了上述罚款。

(2)违法性分析
根据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依据具体如下:
法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 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法规具体内容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 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 活动的;……。
与此同时,根据江西祥盛违法行为发生时适用法律法规及当地规则,针对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存在专门的罚则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法规具体内容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 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工作规定(试 行)》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七)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在严禁生态环境破坏和 环境污染的区域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十)违法行为人规模大、违法时间长、违法所得多、违法 情节恶劣的; (十一)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的; (十二)造成环境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赔偿 损失、恢复原状的; (十三)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档次 内按最高额度处罚。符合最高处罚档次的,按照最高档次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 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 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 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 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 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 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2010修订)》第十六条“…….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 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 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基于上述,从处罚决定内容来看,就江西祥盛而言,其所受到的130万元处罚仅略高于可处罚款金额区间中值125万元,未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并按照罚则上限金额进行行政处罚;就主要责任人员而言,其所受的处罚金额未超过10万元,属于可处罚金额的区间中值以下;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对相关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不存在因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而被当地主管部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除此之外,根据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根据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依据以及相关处罚的结果,江西祥盛在该处罚决定书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所涉违法行为并非“情节严重”。同时,江西祥盛亦未因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而被当地主管部门基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
(1)背景情况
2021年5月31日,因江西祥盛外排雨水超标,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祥盛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2021年6月18日,江西祥盛依法缴纳了上述罚款。

(2)违法性分析
根据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其处罚依据具体如下:

法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 (2017修 正 )》 (“《水污染防治 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 物的;……。
与此同时,根据江西祥盛违法行为发生时适用法律法规及当地规则,针对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存在专门的罚则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法规具体内容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 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工作规定(试 行)》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七)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在严禁生态环境破坏和 环境污染的区域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十)违法行为人规模大、违法时间长、违法所得多、违法 情节恶劣的; (十一)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的; (十二)造成环境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赔偿 损失、恢复原状的; (十三)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档次 内按最高额度处罚。符合最高处罚档次的,按照最高档次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 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 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 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 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 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 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2010修订)》第十六条“…….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 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 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基于上述,从处罚决定内容来看,就江西祥盛而言,其所受到的17万元行政处罚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所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处罚金额区间中值(55万元)以下,未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而被当地主管部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除此之外,根据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根据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依据以及相关处罚的结果,江西祥盛在该处罚决定书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重大违法行为。”
就江西祥盛“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及“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所涉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及律师对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进行了进一步访谈,相关人员表示江西祥盛前述违法行为并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且不属于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从处罚决定内容及相关有权机关证明文件及环保部门人员访谈来看,江西祥盛的环保事项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二)从公司规范整改情况、媒体报道及社会影响来看,江西祥盛的环保事项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1、公司已完成规范整改
就环保事项,江西祥盛聘请了中南大学专家团队制定并执行整改方案。整改期间,江西祥盛先后接受了工业园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并就整改方案的设计及执行得到了相关部门及专家的认可。就江西祥盛所涉问题,永丰县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1月28日发布《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六和问题七整改销号公示》,确认江西祥盛已就相关问题完成整改,并分别于2022年12月8日、2023年2月23日出具《关于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积锌生产线恢复正式生产的回复》《关于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转窑生产线恢复生产的回复》,确认江西祥盛相关问题已经整改到位,原则同意江西祥盛电积锌生产线及回转窑生产线恢复生产。

与此同时,2022年8月18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吉安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与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江西祥盛等三个主体作为赔偿义务人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该协议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责任认定
“......
根据《永丰循环经济产业园涉重企业对周边大气、地表水和沉积物、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项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永丰循环经济产业园涉重企业对周边大气、地表水和沉积物、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项目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以下1
简称《鉴定意见书》),龙天勇公司燃煤反射炉在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违规燃煤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事实明确,期间烟尘产生量为216.489吨,二氧化硫产生量为24.224吨;确认园区周边沟渠地表水及沉积物受到损害,河道沉积物受到损害,主要损害因子为镉、铅等,受损沟渠长度共计约 2.41km,受损河道长度约 6.1km,沟渠 1沉积物的损害确认的污2
染物与源丰公司和龙天勇公司主要污染物具有一致性,沟渠 2沉积物的损害确3
认的污染物与祥盛公司主要污染物具有一致性,恩江下游沉积物损害确认的范围的污染物与龙天勇公司、祥盛公司、源丰公司具有一致性,确认园区周边土壤受到损害,损害因子主要为镉受损土壤的类型包括农用地、林地。农用地损害面积共计约1458 亩,其中超管制值面积 400.6亩,超基线值但未超管制值面积约 1057.3 亩;涉及受损害林地表层土壤面积 4705.8亩,相应土壤质量约67.1万吨,受损林地深层土壤面积约3469.4 亩,相应土壤质量约 99.0万吨,评估区域 I南侧农用地主要是由园区南侧沟渠(祥盛公司雨水受纳水体)污染引起的损害,其次为大气沉降方式引起的损害,责任单位为祥盛公司、龙天勇公司、源丰公司;评估区域 I东北侧农用地主要由园区北侧沟渠(龙天勇和源丰雨水受纳水体)污染引起的损害,其次为大气沉降方式引起,责任单位为龙天勇公司、源丰公司、祥盛公司;评估区域 II 农用地损害指标主要为重金属镉,主
1
全称为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
全称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要由大气沉降引起,责任单位为龙天勇公司、祥盛公司、源丰公司,林地土壤损害因子主要为重金属镉,主要由大气沉降引起,责任单位为园区内涉重金属企业,龙天勇公司、祥盛公司、源丰公司。

……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依据上述规定及《鉴定意见书》,乙方三个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具体包括:
(一)大气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二)地表水和沉积物损害赔偿费用;
(三)土壤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2)责任承担及履行方式
“四、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乙方采取以下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生态环境损害金额
根据《鉴定意见书》,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 3736.83万元;6.1km受损河道的替代修复工程经磋商为124.94万元,具体如下:
1.大气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3万元。

2.土壤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计3114.4万元。

3.沟渠1地表水监测、园区周边2条沟渠沉积物和110m受损河道沉积物的环保疏浚工程费用589.43万元。

4.恩江 6.1公里沉积物受损区域内无需疏浚的河道沉积物替代性修复工程 124.94万元。通过恩江河道右岸 6.1公里河岸带生态护坡工程(80万元)、永丰县吴村农田灌溉水质整治工程(44.94万元)工程,开展恩江 6.1公里沉积物受损区域内无需疏浚的河道沉积物替代性修复。

(二)履行方式
缴纳赔偿金:3861.77万元,由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
1699.1788万元、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1699.1788万元、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463.4124万元。”
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内容可以看出:1)从责任认定的角度,主要基于《鉴定意见书》内容,综合考虑受损害生态环境涉及的污染物、损害因子与赔偿义务人排放物的相关性,认定赔偿义务人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2)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等条款内容,其中江西祥盛承担损害赔偿比例为44.00%,且已完成上述赔偿款项的缴纳。

2024年 6月 27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江西祥盛已经完成上述赔偿相关款项的缴纳。

2、媒体报道及社会影响
江西祥盛与前述环保处罚相关的主要媒体报道如下:

报道 事项报道时 间链接与江西祥盛环境污染事件有关的报 道内容说明
产业 园区 污染2021 年4月https://www.ji angxi.gov.cn/j xsrmzf/dsdt/pc /content/conte nt_17528616910 90505728.html“祥盛公司长期超经营许可范围非 法处置磷化渣等危险废物,厂区雨 污混排、跑冒滴漏问题严重,危险 废物仓库清洗废水、脱泥废水、循 环冷却水等溢流进入雨水管网外 排。”该报道主要为 中央环保督察 公布的内容。
产业 园区 污染2021 年4月https://m.thep aper.cn/baijia hao_12435377主要内容同上篇报道。该报道主要为 中央环保督察 公布的内容。
中央 环保 督察2021 年5月https://baijia hao.podms.com/ s?id=169905251 6210901615&wfr =spider&for=pc“据督察组介绍,由永丰县工业园 区管理委员会代管的吉安市永丰县 循环经济产业园,先后引进有色金 属冶炼、化工、建材等10家企业, 其中,龙天勇公司和江西祥盛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 司)为有色金属再生冶炼企业,以 铅尘、污泥等危险废物为原料,回 收铅、银、锌等重金属。” “祥盛公司则长期超经营许可范围 非法处置磷化渣等危险废物。督察 组暗查发现,祥盛公司所在的园区 雨水排口超标严重,水中镉浓度0.3 82毫克/升、铅浓度2.96毫克/升、 锌浓度72毫克/升,分别超过《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75.该报道主要为 中央环保督察 公布的内容。
报道 事项报道时 间链接与江西祥盛环境污染事件有关的报 道内容说明
   4倍、58.2倍和71倍;排口周边土 壤铅含量1800毫克/千克,超过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风险管制值1.6倍。” 
中央 环保 督察2021 年 5月https://baijiahao. podms.com/s?id= 16990525162109 01615&wfr=spid er&for=pc主要内容同上篇报道。该报道主要为 中央环保督察 公布的内容。
中央 环保 督察2021 年7月https://baijia hao.podms.com/ s?id=170552231 3064474097&wfr =spider&for=pc“工业园区污染管控不严。抚州金 溪县陆坊工业区和吉安永丰县循环 经济产业园偷排漏排问题严重,园 区内晨飞铜业、龙天勇、祥盛等企 业管理不善,大量重金属污染物通 过雨水口偷排,污染周边环境。”该报道主要为 中央环保督察 公布的内容。
中央 环保 督察2021 年7月https://www.me e.gov.cn/ywgz/ zysthjbhdc/dcj l/202107/t2021 0717_847513.sh tml主要内容同上篇报道。该报道主要为 中央环保督察 公布的内容。
责令 整改2021 年 8月https://baijiahao. podms.com/s?id= 17071275834543 24203&wfr=spid er&for=pc该报道与“吉市永丰环罚〔2021〕1 1号、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处 罚相关,主要引述中创环保公告内 容,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中创环保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江 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西祥盛〕于近日收到吉安市永 丰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责令整改通 知》。公告显示,经吉安市永丰生态 环境局现场督察,江西祥盛存在环 保雨污分流不到位、污水管排入外 环境等问题。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 局责令江西祥盛对以上问题进行整 改,制定整改方案,未整改完成不 得投入生产。 对此,中创环保表示,江西祥盛充 分认识到上述问题的重要性,强化 与政府的沟通,聘请湖南中南大学 专家团队制定整改方案,2021年7 月19日与湖南中大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预计8月 31日前整改完成,具备复工条件。”该报道主要引 述公司公告内 容。
损害 赔偿 磋商 案2022 年 8月https://www.yud u.gov.cn/ydxxxg k/c100264eb/202 208/727a434d77 55403688d6234a 3e8dab06.shtml“经查,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 存在雨水排放口外排雨水超标、危 险废物水淬渣堆放在回转窑仓库等 违法行为;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存在雨水排放口外排雨水超标 和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处主要引述中央 环保督察结 果、环保处 罚、损害赔偿 内容并进行总 结。
报道 事项报道时 间链接与江西祥盛环境污染事件有关的报 道内容说明
   置危险废物磷化渣的违法行为。 经采样检测,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 公司大量高炉渣、水淬渣、含铅烟 尘等灰渣被冲刷进入雨水管网外 排,水中镉、铅浓度分别超标5899 倍、207.5倍。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雨水排口超标严重,水中 镉、铅、锌浓度分别超标75.4倍、 58.2倍、71倍;排口周边土壤铅含 量超风险筛选值11.9倍,超风险管 制值1.6倍。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吉安市生态环 境部门对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 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 行行政处罚,罚款316.4万元,其 中三个责任人24万元,同时将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行政拘留两家 公司的相关责任人7人。 吉安市推动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有效衔接,同步启动生态环 境损害索赔程序。经吉安市生态环 境局、永丰县人民政府、江西龙天 勇有色金属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 限公司协商同意,一致委托江西省 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生态环 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调查评估 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和补充意见书,确认生态环境损害 修复费用3861.77万元,其中,大 气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3万元,土壤 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114.4万元,地 表水和沉积物损害赔偿费用714.37 万元。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吉安市组织市 县两级生态环境、检察、法院、司 法、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 部门与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 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 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磋商, 根据污染程度大小和企业认领意 愿,划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分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即由江西龙 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担1699.17 88万元、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承担1699.1788万元、江西源丰 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担463.4124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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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 赔偿 磋商 案2022 年8月https://mp.wei xin.qq.com/s?_ _biz=MzI3MTY2O TYyNA==&mid=22 47581069&idx=1 &sn=d22b34c797 8b4a0fb57afa1c 511963fe&chksm =eb3dbd9adc4a3 48c82baf6120c8 029e154b4ac4f6 591f12c88a5b1a 9275ba48035c26 c59a2f4&scene= 27主要内容同上。主要引述中央 环保督察结 果、环保处 罚、损害赔偿 内容,并进行 总结。
损害 赔偿 磋商 会议2022 年8月https://mp.wei xin.qq.com/s?_ _biz=MzAwMzc4N zQ0NQ==&mid=22 47501627&idx=1 &sn=325432e13c 08399c6d08b5ab 5c553b41&chksm =9b3758e1ac40d 1f7a0f8a8a0c44 c3821e0abac9c9 2fe97667b05e63 d3ad7eaae5e77d a0dfd2e&scene= 27“会上,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 记、局长王华程分别与江西龙天勇 有色金属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 公司负责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磋商协议,赔偿金额3861.77万 元。”主要报道损害 赔偿磋商会议 情况。
环保 整改2023 年 6月http://res.cenews. com.cn/hjw/new s.html?aid=1062 691“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曾指出,江西 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期超经营 许可范围非法处置磷化渣等危险废 物,厂区雨污混排、跑冒滴漏问题 严重,危险废物仓库清洗废水、脱 泥废水、循环冷却水等溢流进入雨 水管网外排。 如今,祥盛环保从改善厂区环境入 手,全面完成雨污分流改造,同时 也淘汰火法冶炼小回转窑,新增二 噁英、酸雾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 延伸锌合金产业链。推行环保监管 “一线二图三表”新模式(在线监 测设施,工艺流程图、雨污分流 图,排污标准清单表、环保设施运 行表、应急处置要素表),实现环保 监管数字化、立体化、公开化。”主要结合中央 环保督察,报 道后续整改情 况。
环保2023https://jndsb.jxne ws.com.cn/syste“经过分步整改,江西龙天勇有色主要结合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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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年 8月m/2023/08/15/02 0185380.shtml金属有限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成功转型升级, 改造后实现“三降一升”。仅江西 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金属排 放总量由349.22千克/年下降至4.0 2千克/年,削减98.8%;能耗由1.4 9万吨标煤/年,下降至0.29万吨标 煤/年,降低80.5%;危废经营处置 量由3.8万吨/年下降至1000吨/ 年,减少97.4%。该公司全面投产后 预计年产值由原来的50亿元提升至 120亿元。”环保督察,报 道后续整改情 况。
处置 江西 祥盛2024 年 2月https://www.163. com/dy/article/IR CMR7VK05199 FB7.html“那么,江西祥盛2021年到底受到 了怎样的环保处罚,令其“基本处 于停业阶段”呢?据报告书介绍,2 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组督察过程中发现江西祥盛存 在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处 置危险废物磷化渣、厂区雨污混排 超标等环保违规问题。同月,吉安 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向江西祥盛下达 了《关于责令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 馈问题整改的通知》,责令江西祥盛 “进行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未整 改完成不得恢复生产”。 同年5月,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 向江西祥盛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 书》(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 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因江 西祥盛存在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磷化渣等环保 违法情形,“1.对江西祥盛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30万元;2. 对公司总经理陈荣罚款人民币8万 元,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吴顺辉罚 款人民币6万元;3.对以上相关人 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江西 祥盛存在厂区雨污混排重金属超标 等环保违法情形,“罚款人民币壹拾 柒万元”。 ...... 2022年8月18日,江西祥盛与吉安 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磋商协议》......”主要根据报告 书报道环保处 罚及损害赔偿 事项。
从报道内容来看,相关媒体报道主要结合环保部门处理意见、政府及公司公告等信息对江西祥盛所涉及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等作出客观报道;以及对后续完成环保问题整改,通过履行赔偿义务完成生态修复事项进行的报道,除此外,均未专门对江西祥盛违法行为性质及其影响进行系统扩展调查、论述和分析,亦不存在对其影响及后果进行广泛、持续报道,相关媒体报道均属于客观报道。基于上述,相关媒体报道未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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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中国环境-全国生态环境信息平台” 披露内容,通过包括江西祥盛在内的赔偿义务人的整改,以及当地政府采取村民搬迁、对土地采取生物治理技术等方式,当地生态环境修复及环境问题处理取得一定成效。经过上述措施,降低了前述环保事项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2020年发布):“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九)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如前文所述,江西祥盛相关环保违法行为未被处以从重处罚,进而间接证明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基于上述,江西祥盛违法行为社会影响仅限于当地园区周边,影响范围有限,不具有广泛性,就其违法行为已积极完成整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履行了赔偿义务,故江西祥盛违法行为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小,相关环保事项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另根据相关工商资料,2024年3月28日,发行人已将其所持有江西祥盛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秦皇岛铧源实业有限公司,自此,发行人不再持有江西祥盛的股权,前述行政处罚不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三)基于现有情况,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江西祥盛的相关情况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相关规则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如下:

法规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法规具体内容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 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 等的除外。
1、由前述分析可知,江西祥盛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情形。

2、由前述分析可知,就江西祥盛的环保违法行为,结合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处罚依据等判断,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重大违法行为,亦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江西祥盛不属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情况,相关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就发行人子公司德桐源所涉环保事项,结合处罚决定内容、公司规范整改情况、相关有权机关证明文件、媒体报道及社会影响等,并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说明上述事件是否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如否,请详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如是,请说明在有权机关证明江西祥盛所涉问题于2023年1月11日完成整改的情况下,本次再融资是否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有关“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的相关要求
(一)从处罚决定内容及相关访谈来看,德桐源的环保事项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1、背景情况
2023年12月2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德桐源做出了苏环行罚字〔2023〕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款六十九万元,其违法行为及对应的处罚内容如下:

序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结果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并如实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责令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罚 款四十九万元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符合 原发证条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违法性分析
(1)针对违法行为一、二及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处罚决定书,德桐源因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二所受到的10万元罚金处罚属于处罚依据的幅度的最低金额,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14判断,该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情形,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2)针对违法行为三及其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处罚决定书,德桐源因违法行为三所受到的49万元罚金处罚适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形,低于罚则可处罚金额的区间中值(60万元),不构成逾期不改正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等情节严重的情节,结合德桐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并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针对违法行为三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3)针对违法行为四及其处罚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及处罚决定书,对于违法行为四,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德桐源(限期)改正,并未被采取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该行为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4)与此同时,根据德桐源违法行为发生时适用法律法规及当地规则,针对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存在专门的罚则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法规具体内容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 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 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三)生态环 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 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其他符合从 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 体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 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 行为,经集体讨论后可以按照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 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 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 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 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 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 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 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基于上述并结合德桐源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德桐源前述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而被当地主管部门基于《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除此以外,保荐机构及律师对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人员进行了访谈,其表示,前述处罚涉及行为不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相关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事项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结合相关法规、处罚决定内容及访谈等情况来看,德桐源的环保事项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二)从公司规范整改情况、媒体报道及社会影响来看,德桐源的环保事项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1、公司完成规范整改
就前述环保事项,德桐源已组织相关负责人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生产经营中环评或许可条件中相应条款落实到位;持续进行尾气治理改善,配备新风系统;安环部建立奖惩机制,全员环保规范化管理,并展开全公司范围内宣导培训。

德桐源规范整改获得主管部门认可,公司于 2025年 1月完成续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媒体报道及社会影响
德桐源与环保事项相关的主要相关媒体报道如下:

报道事项报道时间链接说明
被罚款 69 万元2024年 1 月https://baijiahao.podms.com/s?id=178807 5321165261899&wfr=spider&for=pc摘录“苏环行罚字﹝2 023﹞74号”信息。
 2024年 1 月https://mp.weixin.qq.com/s/-7xyNMy_ft 4Xl5dI_KHzFg 
从媒体报道来看,其信息主要来源于信用中国平台,并主要关注德桐源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中创环保的生产经营以及其投资者的影响,未对相关德桐源违法行为性质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论述和分析,未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不涉及德桐源的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如前文所述,德桐源相关环保违法行为未被处以从重处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基于上述,德桐源已就其违法行为积极完成整改;从媒体报道来看,不涉及德桐源的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故德桐源的环保事项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三)基于现有情况,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德桐源的相关情况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相关规则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如下:

法规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 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 等的除外。
1、由前述分析可知,德桐源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情形。

2、由前述分析可知,就德桐源的环保违法行为,结合对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人员的访谈及处罚依据等判断,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再融资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的相关要求。

(一)江西祥盛相关情况
1、江西祥盛所涉环保问题的整改要求不属于行政处罚
2021年 4月 24日,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责令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江西祥盛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进行整5
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6 7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之规定,责令整改与行政处罚为并列的行政行为,责令整改属于企业方对于原有违法行为的“纠错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所附加的制裁性行为,其目的在于要求企业方停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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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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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单独下达,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下达。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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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责令改正属于二级案由中的“(十五)行政处理”,序号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这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中也能得到印证,具体如下:

案件名称及案号法院观点
山东省淄博市人 民政府、王元和 再审审查与审判 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 行申 4718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山东省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 出的责令华狮公司限期改正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即责 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首先,责令 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概念有别。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 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 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其次,两者性质、内容不同。行 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 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 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第三, 两者的规制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 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 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 违法,恢复原状。第四,两者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 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具体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 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行政拘留等; 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 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 除等形式。综上,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相不 同的一种行政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其不属于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就江西祥盛所涉环保问题的整改要求的性质,保荐机构及律师对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相关人员表示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责令整改等要求不属于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江西祥盛所涉环保问题的整改要求不属于行政处罚,不以江西祥盛完成整改时点作为江西祥盛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的起算时点。

2、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及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至今已超过三十六个月
根据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及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的行政处罚内容,均不涉及具体的环保整改要求,其行政处罚的种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8
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中的“罚款”。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款凭证,就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行政处罚,江西祥盛已于2021年5月20日缴纳相关罚款;就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行政处罚,江西祥盛已于2021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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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日缴纳了相关罚款。经检索其他类似案例,发行人以缴纳罚款时点作为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起算时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监管规则关于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起算时点的认定要求,部分摘录如下:

公司名称具体认定
维 科 精 密 (3001499.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 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 上述环保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20日、2018年11月 27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距离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已超过4年。
中淳高科就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罚款20万元,上海中淳已于2020年7月执 行完毕,至今已超过三十六个月;其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时间均在三 十六个月之内。
热威电热1、泰国热威罚款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 (2)整改情况 2019年10月4日,泰国热威向泰国海关署支付了105,522.24泰铢关税及 95,148泰铢罚金和附加费。 2019年10月6日,泰国热威向泰国商业发展厅支付了4,000泰铢罚金。 …… 据此,泰国热威的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处罚执行完毕已超过36个月。
注:资料来源于上述公司披露的问询回复等相关公开披露文件。

就此,保荐机构及律师对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相关人员表示“自江西祥盛缴足上述罚款之日起,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江西祥盛因环保问题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距今已经超过了36个月,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行政处罚。

(二)德桐源相关情况
德桐源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时间统计如下:

处罚决定书文 号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 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行政处罚结果执行完毕时间
苏环行罚字 【2023】74号罚款 10万元2024年 9月 29日
 罚款 10万元2024年 9月 29日
 罚款 49万元2024年 9月 29日
结合前述分析可知,虽然德桐源上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未满36个月,但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无需满足“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之规定。因此,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本次再融资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的相关要求。

四、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主要且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凭证文件;
2、获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并对相关主管部门人员进行访谈;
3、获取了发行了关于环保事项所涉行政处罚的整改文件;
4、获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及缴交凭证、证明等;
5、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6、检索了当地政府部门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的公开信息;通过网络查询了解江西祥盛、德桐源违法行为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从规范整改情况、相关有权机关证明文件、访谈、媒体报道及社会影响等并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相关规定来看,江西祥盛、德桐源的环保事项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本次再融资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有关“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的相关要求。

问题2
根据申报材料及首轮问询回复文件,2022年度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汉中锌业)既是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又是第一大供应商。发行人子公司汉中泽晟进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进取)向汉中锌业租赁电锌二车间,产出的锌皮全部出售给汉中锌业;同时,其生产经营中必需的水电、蒸汽由汉中锌业提供,亦向汉中锌业采购氧化锌等生产原材料。

此外,在发行人通过增资及收购股权取得德桐源控股权之前,2021年及2022年,江苏进取租赁德桐源熔炼车间从事熔炼生产;其生产粗铜、冰铜、合金块等产品后,通过销售给德桐源,最终实现对外销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江苏进取上述经营模式下的交易金额、原因及合理性, 汉中锌业和德桐源不直接从事生产而将车间租赁给江苏进取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汉中锌业和德桐源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江苏进取上述经营模式下的交易金额、原因及合理性
(一)江苏进取上述模式下与汉中锌业的交易情况
1、具体业务模式
江苏进取于 2019年 12月与汉中锌业签署《电锌二车间承包租赁合同》,承包经营汉中锌业二车间,租期 10年。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约定:就销售模式而言,江苏进取生产的锌皮必须销售给汉中锌业,汉中锌业为江苏进取锌皮产品的唯一客户;就采购模式而言,江苏进取向汉中锌业采购其回收的氧化锌,江苏进取所承包的电解锌车间作为汉中锌业生产车间之一,具体位于汉中锌业生产区院内,江苏进取生产所用的电、水、蒸汽、硫酸、地磅等相关生产配套资源均由汉中锌业提供,因此,汉中锌业也为江苏进取最大的供应商。

这一业务模式下,江苏进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交易(不含税)金额
2021年、2022年 1-8月,江苏进取向汉中锌业的销售、采购等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交易内容2022年1-8月2021年度
销售锌皮31,607.0249,868.97
销售铅银渣1,087.753,255.20
-销售小计32,694.7753,124.17
采购2,722.634,223.13
采购蒸汽845.901,028.83
采购1 氧化锌2,581.904,186.93
采购极板-59.29
采购其他292.32744.72
-采购小计6,442.7510,242.90
租赁租赁费315.55473.33
注 1:汉中锌业销售给江苏进取的氧化锌主要系从浸出渣中提炼所得,每年的产量较 少。 发行人已于 2022年 8月将江苏进取进行剥离,随着江苏进取不再纳入合并 范围后,发行人与汉中锌业业务合作关系终止,距今终止时间已超过 2年,相 关历史合作及交易不会对公司后续经营造成影响。 3、交易原因及合理性 (1)租赁业务 2019年至 2024年,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锌产品价格走势如下: 2019年末及 2020年初,受社会环境影响,金属锌存在阶段性下跌,总体来看 2019年至 2024年,金属锌价格呈波动上涨趋势。鉴于锌产品价格的上涨预期,江苏进取从事相关业务具有较好的盈利空间;同时,由于原料供应不足、设备陈旧等原因,汉中锌业电锌二车间出现连年亏损并于 2019年 7月停产。汉中锌业需盘活已停产车间,有对外转包出租电锌二车间的意向,经双方平等协商,最终形成正式承包租赁关系。因此,上述租赁业务具有合理性。

(2)采购业务
因江苏进取租赁汉中锌业电锌二车间,生产地点在汉中锌业生产区内,生产所用的电、水、蒸汽、地磅等相关资源均由汉中锌业提供。这一采购安排能够减少江苏进取外购的不便及由此引起的成本上升问题。双方具体的采购价格由江苏进取与汉中锌业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同时,江苏进取向汉中锌业采购其在浸出渣中提炼所得氧化锌,约占总采购量的 10%左右,该等原材料采购基于就近原则考虑,有利于节省运输等环节费用。江苏进取原材料氧化锌采购的主要供应商还包括河南金利金铅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和灵宝市新凌铅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主要原材料氧化锌采购对汉中锌业不存在重大依赖。因上述采购业务,汉中锌业成为江苏进取最大的供应商。因此,上述采购业务具有合理性。

(3)销售业务
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约定,江苏进取生产的 0#及 1#锌皮必须销售给汉中锌业。

从江苏进取角度来看,金属锌主要以锌锭形态销售流通,而江苏进取仅生产锌皮(因受资金及设备限制,暂无加工成锌锭的生产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工才能达到锌锭形态;同时,汉中锌业生产的“BYXY”牌锌锭,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伦敦有色金属交易所的注册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江苏进取将锌皮销售汉中锌业,由汉中锌业将锌皮加工为锌锭后对外出售,更有利于保障、促进江苏进取的锌皮产品销售。

从汉中锌业角度来看,江苏进取生产的锌皮在其厂区内,有利于节省运输环节费用;并且江苏进取向其供应锌皮相比外部采购更有利于保障锌皮供应,实现其增加产能规模的计划。

综上,江苏进取将其生产的锌皮销售给汉中锌业,并由汉中锌业通过熔铸工序加工为成品锌锭后对外出售,符合双方业务的实际需要。因此,上述销售业务具有合理性。

(二)江苏进取上述模式下与德桐源的交易情况
1、具体业务模式
2021年 6月,江苏进取与德桐源签署《熔炼车间承包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德桐源熔炼车间,租期 3年。根据双方的租赁承包协议约定,德桐源将熔炼车间(包含配套制团、仓库等设施)生产经营权交给江苏进取,江苏进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间熔炼车间生产所需,包括但不限于车间设备购置(车间装载机、制团机设备、各类生产耗材等)、原辅料、车间能耗、现场人工等费用均由江苏进取承担。

德桐源将含铜物料等按交易时市场公允价格销售给江苏进取,由江苏进取进行金属冶炼;江苏进取租赁德桐源熔炼车间进行金属制品冶炼,产出的冰铜、粗铜及相关衍生品,由江苏进取按交易时市场公允价销售给德桐源。

2、交易(不含税)金额
2021年、2022年,江苏进取向德桐源的销售、采购等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
销售铜合金、粗铜、冰铜等1,878.27521.11
采购合金及其他-1,311.75
租赁租赁费-259.94
注 1:由于德桐源全面经营合作的战略调整需要,经与江苏进取友好协商,租赁期调整为 2021年 6月 7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

2021年,江苏进取向德桐源采购及租赁金额合计为 1,571.69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总成本 1.34%;2021年、2022年,江苏进取向德桐源销售金额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46%、1.86%,上述交易对公司不具有重要影响。

3、交易原因及合理性
(1)租赁业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熔炼车间承包租赁合同》,江苏进取就金属制品冶炼承包运营具有成熟的经验,在熔炼工艺方面具有显著技术优势,能够降本增效,提升运营效益。而德桐源缺乏运营经验及技术,并且历史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紧张,暂无启动熔炼车间相关的流动资金;通过历史业务合作,德桐源对中创环保(江苏进取母公司)有一定信任基础。故经协商,德桐源将“熔炼车间”交由给江苏进取承包运营。

因此,上述租赁业务具有合理性。

(2)采购业务
德桐源的主营业务为铜金属的生产及销售,在生产过程中,其需要采购铜合金作为铜金属材料的生产原材料,故存在基于生产需要采购及库存铜合金的情况。2021年,德桐源将熔炼车间租赁给江苏进取,为盘活资产,德桐源将库存铜合金(原材料)以市场价格销售给江苏进取用于生产销售,交易金额不大,系正常业务往来。

因此,上述采购业务具有合理性。

(3)销售业务
基于业务开展之需要,2021年及 2022年,江苏进取租赁了德桐源熔炼车间从事熔炼生产。江苏进取生产粗铜、冰铜、合金块等产品后,因德桐源有一定的铜金属客户基础,故江苏进取按照公允价格将相关产品销售给德桐源,并最终实现对外销售,此种经营模式与承租汉中锌业的模式具有一定可比性。

因此,上述销售业务具有合理性。

二、汉中锌业和德桐源不直接从事生产而将车间租赁给江苏进取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一)汉中锌业不直接从事生产而将车间租赁给江苏进取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1、汉中锌业不直接从事生产而将车间租赁给江苏进取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双方合作洽谈,江苏进取于 2019年 12月与汉中锌业签署《电锌二车间承包租赁合同》,承包经营汉中锌业二车间(“二车间”),租期 10年,采用氧化锌为原料,进行湿法电解锌生产。

汉中锌业不直接从事生产而将车间租赁给江苏进取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盘活汉中锌业低效资产。归属于汉中锌业的二车间由于原料供应不足、设备陈旧等问题,出现连年亏损并于2019年7月停产,进而使得汉中锌业产生盘活已停产车间的需求,故汉中锌业对外寻找合作方承包出租二车间。合作后,通过江苏进取对二车间进行的技术工艺调整、设备维修调试、操作人员培训等车间改造并同时解决原料氧化锌的稳定供应及车间资金需求,二车间于2020年 6月实现投产后,生产运行并不顺利。经过不断的车间改造及产能提升,自2021年开始,二车间各项生产条件趋于稳定,产能得以有效提高,相关业务实现盈利,成功实现了汉中锌业盘活低效资产的需求(2021年及 2022年 1-8月,汉中锌业累计实现相应租赁收入788.88万元)。

相比汉中锌业,江苏进取能够有效盘活该资产的主要优势如下:
1)技术路线优势。与汉中锌业主要以锌精矿作为原材料生产锌产品的技术路线不同,江苏进取采用回收的氧化锌生产电解锌皮的技术,其核心技术工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与锌精矿相比,氧化锌属于含锌废料,含有铅、砷等杂质,处理工艺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其采购成本相对较低,如果能有效处理杂质并保持较高的锌金属回收率,则更容易实现盈利。而江苏进取核心团队可以根据氧化锌具体杂质含量,灵活调整溶解、除杂工艺方法,使得锌金属回收率较好,进而实现盈利;②江苏进取采用蒸发精馏污水处理,其中使用的氯提取技术既有利于提升锌金属的回收率,又能实现生产污染零排放,从而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在前述技术路线中,江苏进取可以在成本可控的同时有效保持较高锌金属回收率,从而实现车间盈利;
2)资金优势。为实现投产,前期原材料投入及技术工艺完善亦对于资金有着较大需求。在二车间投产初期,江苏进取从上市公司取得了 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运营资金需求,从而保障了二车间的稳定生产。

同时,江苏进取能够发挥与上市公司在原料氧化锌的采购渠道上的协同效应及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

(2)优化供应链与资源利用。现有的业务模式满足了汉中锌业供应链管理的需要,提升江苏进取对汉中锌业的产品交付效率,并提高其蒸汽、硫酸等资源利用率。具体体现在:1)该模式极大程度缩短了运输距离,节省了产品运输成本,相较于汉中锌业直接对外采购更具成本优势;2)在租赁承包模式下,由汉中锌业提供生产所用的电、水、蒸汽、硫酸、地磅等相关生产配套资源及部分氧化锌原材料等,能够提高其相关设施、资源的利用率。

(3)加强战略协同。该模式有效促进了汉中锌业与江苏进取在锌产品上下游产业链的战略协同及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江苏进取生产的锌皮销售给汉中锌业,能够有效增加汉中锌业锌锭生产的原料供应,进而增加汉中锌业锌锭的产能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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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经查询陕西采购与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汉中锌业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发布了《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锌冶炼生产线对外租赁项目招标公告》,汉中锌业仍就其生产线开展对外租赁业务,因而江苏进取承包租赁汉中锌业车间符合汉中锌业本身的经营安排。

综上,汉中锌业不直接从事生产而将车间租赁给江苏进取具有合理性。

2、江苏进取与汉中锌业的租赁价格公允;
(1)租赁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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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网址:http://bulletimn.sntba.com/biddingBulletin/2025-04-02/2035137.html,查询时间:2025江苏进取与汉中锌业的租赁定价原则为综合考量电锌车间成本投入、产能适配性,并结合主要产品及原材料的价格走势、预计销量等进行成本效益测算,并与汉中锌业作为平等主体充分协商确定。

(2)租赁价格的公允性
根据江苏进取与汉中锌业签订的《电锌二车间承包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承包期为 10年,自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9年 12月 31日,年承包费为 475万元(含税)。汉中锌业位于汉中市勉县,且租赁标的物为非标准资产,未能查询到公开可比数据。经公开查询,厂房及设备等租赁定价原则的相关案例如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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