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电气(870436):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暨拟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00:05:37 中财网

原标题:大地电气: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暨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70436 证券简称:大地电气 公告编号:2025-059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暨拟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南通大地电气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南通大地电气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74391011XQ。 ……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通大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通大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Nantong Great Electric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世伦路128号。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世伦路128号,邮编:226014。
新增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元人民币。公司股份 总数为9,447.6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元人民币。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数为9,447.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在北 交所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 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 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 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 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 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 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 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 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职 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 月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 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不得 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一)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 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 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和 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 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6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 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 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 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六)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 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 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 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二)拟在 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 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 (三)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 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本公司股份, 及参与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而取得的本公司股 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删除
股份,除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还 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 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 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 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期间。删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 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 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 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删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四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第四十一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 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 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 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 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 非法利益。 ……删除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删除
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删除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删除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活动。删除
新增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 (十)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 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 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 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 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删除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前述 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至 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前述担 保。
第五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和委托理财等业务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 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以发生额作为成 交金额适用本条。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 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第五十六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和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条。已 经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适用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
资助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 本条规定。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公 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 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 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六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第六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 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北交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同时通 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 以临时报告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日期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上述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上述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八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第八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推举 不成功,则由出席会议的持最多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第九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有效表决情况的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第九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北交所报告。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 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第九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 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 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删除
依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 的,公司不得拒绝。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 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 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 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 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 东的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
 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 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 的,由出席股东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 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是否 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 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 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 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 议根据本章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选举进行表决时,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 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 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董事选举进行表决时,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前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前述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一十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独立董事辞任还应当在辞职报告 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独立董事辞任 的,公司应当对其辞任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 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 责及履职程序等在公司制定的相应制度中规 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 方式、履职保障、更换及备案程序等相关事 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长1名。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 设董事长1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融 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贷款);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融 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贷款);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 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在公司制定的相应议事 规则中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 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 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于删除
年度股东大会前形成评估报告,并向股东大 会进行关于公司治理机制情况专题报告,该 评估报告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删除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六十 二条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 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可以为:举手、投票、通讯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可以为:举手、投票、通讯等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本公司作为被收购方,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除本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等作出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委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
 等相关事项。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应当披露董事 候选人具体情况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董事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以 上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应当披露董事候选人具体情 况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以 上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 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董事会中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 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 报告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 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 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 披露的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股东资料管理,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工 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及时公告,并在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具体删除条款不再逐一列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 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 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上述公司发 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 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比例,并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不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时,公司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采取股票股利的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 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
 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10%、未发生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公司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管理层先就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出预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 案提交审议前,应与独立董事进行充分讨论。 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调整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议, 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新增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实现剩余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或者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或者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事项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 间隔: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同时符合现 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方式,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 体的利润分配政策等在公司相应的利润分配 制度中规定。删除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增加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八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增加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增加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新增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增加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 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 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二百三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注: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全部修订为“股东会”;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涉及该等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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