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添燃气(831010):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5-059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战略委 员会工作细则》,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监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向委员会报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工作; (二)在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询、出具咨询报告等,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有权取得公司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提前至少五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会议议题的投票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投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决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