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添燃气(83101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5-049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投资者说明会;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bse.cn/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媒体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 第二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九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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