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添燃气(831010):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5-056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超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工作人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与审计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委员和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议案、报告等材料进行讨论和评议,并将书面纪要或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前五天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董事会。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方式。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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