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添燃气(83101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00:05:48 中财网
原标题:凯添燃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5-039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上市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者暂缓披露,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予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大于 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实施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及临时公告格式予以披露。

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重大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达到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予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应当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情况。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四)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五)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四)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六)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八)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二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拟在三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北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第一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学习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秘书,与媒体对接,了解、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组织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如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
(三)具体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制定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要求,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五十六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审计部门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对财务信息进行复核;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以财务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生产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况的以综合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要确保信息格式统一:各部门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数据全部用 WORD文件编报,其中涉及的表格数据也均采用 WORD 绘制和填列;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

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义务;
(五)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含未公开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申请、反馈、 审核、发布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
(五)报全体董事审阅并发布。

第六十条 按照相关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六十二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咨询。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范围和保密责任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等。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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