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600780):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buildingT4,Chinaresourcesbuilding,no.1changxingroad,changfengbusinessdistrict,taiyuancity. 电话/Tel:0351-2715333\4\5\6\7\8\9 E-mail:[email protected]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王凤娇、杨扬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5 年7月1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6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5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山西省太原 市长治路272号公司会议厅召开,董事长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9:15至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9,365,757股。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660,048,860股。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31人,代表股份9,316,897股。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7,862,256股,反对750,501股,弃权753,000 股。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附件<累积投票实施 细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7,791,456股,反对824,901股,弃权749,400 股。 3.《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993,595股,反对4,622,762股,弃权749,400 股。 4.《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7,790,856股,反对825,001股,弃权749,900 股。 5.《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7,677,556股,反对928,301股,弃权759,900 股。 6.《关于换届选举公司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李鑫为公司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64,245,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2350%。 (2)《关于选举崔立新为公司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63,903,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1839%。 (3)《关于选举李志炳为公司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64,230,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2327%。 7.《关于换届选举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孙水泉为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64,230,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2327%。 (2)《关于选举王宝英为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64,243,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2347%。 (3)《关于选举王晓燕为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664,245,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2350%。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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