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600780):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考核的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执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提 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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