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庆楼(605108):同庆楼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2日 00:51:09 中财网

原标题:同庆楼:同庆楼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08 证券简称:同庆楼 公告编号:2025-033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同步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调整经营范围,取消“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项目,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变更前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酒店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水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变更后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酒店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水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停车场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等相关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本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 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酒店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 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 议及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 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经营(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水产品零售; 农副产品销售;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 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酒店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 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 议及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 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经营(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水产品零售; 农副产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停车场服务(除许 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价 值,每股价值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价值,每股价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 司时的股本为5347.8万元,发起人共计8人。公司 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347.8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发起人共 计8人。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 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000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6,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需。
  
  
  
第二十四条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比例在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绝对值的比例在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总披露前述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中的 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 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董事会资格审查 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中的 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 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董事会资格审查通过后作 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的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2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 2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 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九)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 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经股东大会决定解除其董事职务。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经股东会决定解除其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任期届满或 被解除职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任期届满 或被解除职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2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删除
  
  
  
  
  
  
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6、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8、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9、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10、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 11、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符; 12、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员;删除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删除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删除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 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 表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之一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下同)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 孰高原则确认,下同)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需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下同)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 孰高原则确认,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下同)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或绝对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或绝对金额不足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50%,或绝对金额不足5,000万元 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 到5,00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50%,或绝对金额不足500万元的, 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 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 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与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部分事项授权 总经理行使并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予以明 确。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除本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部分事项授权 总经理行使并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予以明 确。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如 临紧急情形可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随时通知。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微信、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如临紧急情形可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随时通 知。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应在 会议结束后作出董事会决议,交与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 作出董事会决议,交与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〇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经董事会决定可解除其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 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尤其涉及国家宏 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应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公司应当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备足够数量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或者以 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或者以微信、电子邮件等 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 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 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 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微信方式送出的,微信通知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 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新增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规 定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 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进 行。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
  
  
  
  
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上述变更登记与备案相关的具体事项,办理人员在办理变更与备案过程中,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以上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为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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