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00221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5-03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7月 15日(星期二)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7月 15日(星期二)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 11号汇通大厦 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力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1,429人,代表股份 979,915,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219%。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4人,代表股份795,696,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9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25人,代表股份 184,219,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 1,427人,代表股份 184,230,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7%。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将<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将《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提交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未获公司于 2025年 5月 22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将《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再次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对再次提交审议《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的表决意见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050,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11%;反对 14,9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25%;弃权1,2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4%。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795,67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回避本提案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037,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05%;反对 14,9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31%;弃权 1,2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60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009%;反对 4,4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40%;弃权23,150,3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51%。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795,67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回避本提案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59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998%;反对 4,4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42%;弃权 23,150,3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6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纪委、赖少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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