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职责,同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鉴于审计委员会职责调整,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制定和修订了部分制度。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监事”“监事会”等相关表述,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
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因特网信
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
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
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
信业务;投资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
供应链信息咨询及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贸易;国际、国内贸易代理。一般经营项
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维修计算机。
前款描述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
执照载明的描述为准。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
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
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
应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
的该款约定。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760万股,均为普通
股,并以人民币每股1元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9,760万股,均为
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每股1元标明面值。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
| |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
| |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法律、行政法 |
|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
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作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
|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五)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本章程
规定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八)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
|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非独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非独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
| 总数的1/2。 | 总数的1/2。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的,增加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
事会。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
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时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
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董事所占比例低于1/3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
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
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之日起 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任使公司造成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
能辞任,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任使公司造成损失
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
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经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的情况除外。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
会议召开 3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经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的情况除外。通知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署
名短信息、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通知等。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
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
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的独立董事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为 3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以及 董事、高 |
| | 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履行职责,向
总经理负责,可以参加总经理工作会议,并对公司经
营管理工作发表意见。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将党建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确
保党组织有工作条件、有经费办事。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执行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
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含有现金分红
形式的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执行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的
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含有现金分红
形式的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50%时,公司可
以采取以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 |
|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50%时,公司
可以采取以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
况以及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
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充分研究和考虑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
的条件、决策程序要求等,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
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外部
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
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利润分配方案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须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
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须经监事会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
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当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
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
以及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
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充分研究和考虑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
的条件、决策程序要求等,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须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公司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相关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
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提交股东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的原因,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提供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
事或审计委员会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等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书面形式
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书面形式进
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署名短信、公告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
| |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
|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