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600173):卧龙新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2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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