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职责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相应修订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裁或
者公司董事长。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裁或
者公司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或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 | |
| |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和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也可以起
诉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也可以起诉公司以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
| | |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十五条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
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
量等要求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
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
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
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
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
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
有效使用;
(四)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
理法规;
(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
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
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 第十六条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
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
量等要求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
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
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
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
家秘密安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
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
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
有效使用;
(四)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
理法规;
(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
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
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
| | |
| (六)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
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
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
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
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
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本公司需向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本公
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
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
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
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六)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
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
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
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
事长、总裁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
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本公司需向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本公司
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
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
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
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
(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 |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
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
| |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 |
| | |
| | |
| |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 |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其中,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其中,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
| | |
| | |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
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需满足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条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
| | |
| | |
| | |
| | |
| | |
| | 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
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
|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 | |
| | |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司及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
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
订对外担保合同。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
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
| | |
|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结合网
络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
召开外,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 | |
| |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 |
| |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
| | |
|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 |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
| | |
|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二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当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 |
| | |
| |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 |
| | |
| | |
| | |
|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 | |
| | |
|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的受托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
出示:
(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
公告;
(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
(三)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委托人授权
委托书原件及相关文件;
(四)其他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
文件。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 |
| | |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 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
| | |
|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名
单(不含职工董事候选人)提案。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 |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决议之日。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审议通
过该项决议之日。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 |
|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职工代表可以担任董事,但兼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
事会。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职工代表
可以担任董事,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 | |
| | |
|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除法律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该
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必须向法院或
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披露外,不得泄漏在
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
息。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除法律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必须向法院
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披露外,不得泄漏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
信息;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
项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
|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 | |
| | |
| | |
| |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有
效,包括但不限于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
务应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
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一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应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 |
| | |
|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〇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
| | |
| |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或罢免。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其中职工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
东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在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的基础上,可以确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等事项,并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
的决策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
(三)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租入
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并应综合考虑
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
(三)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
例;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 | |
| | |
| | |
| | |
| | |
| | |
| 例;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进行本条上述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按照上述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
计算标准有达到或超过10%或交易金额超
过5000万元,但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司进行本条上述任何交易事项,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标准计
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的,或
者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应由董
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如果公司发生的本条上述某项交易事项,
仅上述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达到
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董事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
行为的决策权限根据公司相应的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进行本条上述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按照上述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
计算标准有达到或超过10%,但所有计算
标准均未达到50%的,提交董事会讨论决
定。
公司进行本条上述任何交易事项,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标准计
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的,或
者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应由董
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如果公司发生的本条上述某项交易事项,
仅上述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达到
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不
提交股东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董事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
行为的决策权限根据公司相应的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集和主 | 第一百一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集和 |
| | |
| | |
| 持董事会会议。 |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传真、邮
件等方式的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三日前。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可记录或其他书面
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
一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
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
|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人员。 |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提
案,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经股东会
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 |
| | |
| | |
| | |
| | |
|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
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
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八)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
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
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八)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
|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
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或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 |
| |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不超过七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不超过七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署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四十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 |
| 第七章监事会
【本章节内容全部删除】 | |
| |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激励基金和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股东可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
励基金和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股东可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 |
| | |
| |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
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
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
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
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等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
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
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
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等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
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
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
公司预计当年对外投资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5%,或绝对
值达到50,000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时,并且董事
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3)中的规定
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
公司预计当年对外投资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5%,或绝对
值达到50,000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
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
额可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
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时,并且董事
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首先就股东回报事宜进
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
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
(一)公司董事会首先就股东回报事宜进
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 |
| 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状况和股东回报规
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其次,公司在制
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最后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监事会须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公司需要主动与独立董事及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分红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四)对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
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
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状况和股东回报规
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其次,公司在制
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最后公司股东会依法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股东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需要主动与独立董事及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分红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对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
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董事会应做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批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或变更的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事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
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时,公司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和
传真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短信、微信等可记录方式或其
他书面方式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
|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真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传真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传真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短信、微信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发
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
| 第二节公告 | 第二节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公
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
为披露公司章程和公开信息的网站。 | |
| | |
| | |
|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
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
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
| | |
|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
| | |
| | |
| 解散公司。 |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
| | 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
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一百九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 | |
| 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以前”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过”、“超过”不含本数。 |
| | |
|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措辞而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主要内容保持不变。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不再作一一对比。(未完)